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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氣殺人。口裡的怒氣,怎麼能殺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體,像被燒烤過的樣子。如果天用的是口裡的怒氣,口裡的怒氣能產生火嗎?況且口長在身體上,口的活動是跟身體一起的。當雷擊斷樹木的時候,聲音覺得在地上;雷聲減弱,聲音感到在天上。像這樣,聲音感到在地上的時候,那麼口要到地上,身體也應該這樣。當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抬頭看天,卻不見天落下來。看不見天落地,那麼隆隆的雷聲,就不是天在發怒。天怒跟人怒沒有兩樣。人發怒,自己靠近別人那麼聲音就大,遠離別人那麼聲音就小。如今天的聲音離得近,而它的身體卻離得很遠,可見這不是天發怒的真實情況。況且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聲音或在東、西,或在南、北。如果是天發怒,天體就應該移運,口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那麼抬頭看天,天體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

【原文】

23·4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人不能見耳。”夫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共雷。《易》曰:“震驚百里(1)”。雷電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口著於天,天宜隨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隨口動也。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與(2),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過,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則有喜(4)。人有陰過,亦有陰善。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5)。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於人。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人性怒則呴籲,喜則歌笑。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豈天怒不喜,貪於罰希於賞哉(7)?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註釋】

(1)震:八卦之一,卦形為■,象徵雷。

(2)相與: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荊條抽打。

(4)根據文意,疑“且”後奪一“天”字。

(5)以善:疑應作“喜以”,方與上文“天怒殺之”相應。

(6)疑“亦”後應有一“宜”字,方與上文“天亦宜喜以賞之”語氣相同。哂然:《太平御覽》卷三九一引《論衡》文作“啞啞”,“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相對,可從。

(7)希:疑“■”抄寫之誤。■:即吝。吝:吝嗇。

【譯文】

有人說:“天已經隨著聲音向東、西、南、北移動了,只因為雲雨昏暗不明,人們不能看見罷了。”千里內外不會同刮一股風,百里內外不會同響一聲雷。《周易·震卦》上說:“雷能驚動一百里。”雷鳴電閃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里之外,沒有雨的地方,應該看見天向東、西、南、北移動了。口長在天體上,天體應該跟隨口,口一移動,整個天體都該移動,不能只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體才跟隨著口活動。況且說發怒的是誰呢?是天神呢?還是蒼天呢?如果說是天神,神發怒沒有聲音。如果說是蒼天,天是一種物體,不會發怒,因為發怒要用口。況且天和地的關係,像夫妻一樣,它們就是人的父母。兒子有過錯,父親發怒,用板子把他打死,母親不會哭嗎?如今天發怒殺人,地應該哭。現在偏偏只聽見天發怒,不聽見地在哭。要是地不會哭,那麼天也不會發怒。況且天有憤怒就有歡樂。人暗中有過錯,也暗中有善行。暗中有過錯,天發怒殺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應該高興而獎賞他。隆隆的雷聲,認為是天發怒;如果是天歡喜,也應該哈哈地笑。人有歡喜有憤怒,所以說天也應該有歡喜有憤怒。推究人的情況來說明天,可見對天的知識是以人為基礎的。如果人不會發怒,那麼也沒有根據認為天會發怒。既然根據人來說明天,就應該全部把人的特徵用上。人生來發怒就要怒吼,歡喜就要唱歌歡笑。經常聽見天發怒,很少聽見天歡喜;經常看見天懲罰人,很少看見天獎賞人。難道天願意發怒,不願意歡喜,貪戀懲罰,吝嗇獎賞嗎?為什麼天發怒懲罰人有證明,天歡喜獎賞人沒有證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則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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