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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6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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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二、農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大隊的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組織生產。
中國共產黨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必須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只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都應該利於生產,利於經營管理,利於團結,利於群眾監督,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模不宜過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
人民公社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鄉或者大鄉;生產大隊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強求一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規模,由社員根據具體情況,民主決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
六、人民公社各級的重大事情,例如生產計劃、分配方案、財務預算和決算、基本建設等,都應該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人民公社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選舉,公社一級的任期兩年,生產大隊的和生產隊的任期一年。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由原選舉單位隨時罷免。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在選舉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成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貧農和下中農佔優勢。
七、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都要定期開會。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生產隊的社員大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人員,有經驗的老農,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員會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相當於原來的鄉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政府的職權。這些工作,都要有人經常管理,防止無人負責的現象。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動社員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發展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生產。在領導生產中,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眾路線,對生產大隊進行適合情況的正確的領導,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產大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大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大隊擬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二)對於各生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