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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產生價值的石頭。而如不進行開採,就連這種可能性都不會出現,礦石在深埋地下時只不過就是石頭而已。
現實——也一樣。
對於任何事情,不管是什麼事情都是未經開採的礦石。經過人說話轉換成語言後,才終於成為礦石。不過——這一階段還無法確定其價值。作為礦石的事件,是相當不明確的。不管是事實還是真相,依舊只是模糊且不明確的東西。
因此必須進行精煉。
必須轉換語言,選擇,寫成文字,推敲,提高精度,增加純度,對名為事實的礦石進行精煉。
如果不這麼做,事情的價值不會明確。
我認為,我的這份工作正是在進行這種作業。如果選擇金就產生金的價值,選擇銀就產生銀的價值。如果提取出無價值的成分,則價值就會失去。
我要提煉的,是犯罪。
罪依法而定,其標準很明確,這就是規則。
但是,如果精煉時不達到規則所定的程度,是無法得到明確性的。
就算是溫暖人心、受人歡迎的事情,若觸犯法律,仍是違法行為。
就算是讓人厭惡的過分的事情,若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就不構成犯罪。
必須區分開來,必須慎重地、仔細地、細緻地區分開來。不是“別感情用事”或是“考慮別人的感受”這種粗略的區分方式,不能在入口處徘徊不前,這種東西應該在原石階段就挑選區分好了。也就是說——是金?是銀?還是鐵?是金的話純度多少?
如果不深究到這種程度,就無法依照規則行事,就算依照了規則也無法得到明確的解答。在精煉的過程中選擇了什麼?選擇後的金屬純度能提升到什麼程度?
這就是我——律師的工作。
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是否懷有殺人動機?犯案時是否有判斷能力?——無論哪種,已經發生的事情都不會改變,死去的人也不會復生,時間也不能倒流。
但是,必須選擇一種。
如果不這麼做,就無法量刑。
必須遵守原則。罪型法定主義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的根本,規則必須時刻保持明確。為了遵守規則,就必須進行選擇,必須選擇並加以錘鍊。
而對這種選擇是否正確進行細查和判斷的是審判這個步驟。
但是……
“我們認識。”渡來健也答道。
“等等,你這不是什麼都沒說嗎?順便說一句,我和你也算認識吧?”
“是嗎?”
“不是嗎?”
“因為也有人不是那樣的。”渡來說道。
“不是那樣的?”
“沒什麼,我以前覺得認得臉又知道名字的話就是認識了,但卻被人反駁說‘那樣的話常去的便利店店員不是也能算認識嗎?’”
“不能算認識的嗎?”
“不知道,人家說那種是混臉熟的顧客與店員。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樣就算認識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