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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幹,譚大人又使出更陰毒的一招:置親情於不顧,讓弟弟來當“替罪羊”。你說這多狠多辣多沒人性多沒良心,比起我嚇嚇人、逞逞威、耍耍賴、仗仗勢來,既慘忍無比,又高雅藝術。可是,一顆“花生米”我吃了,他譚某人雖說後來無奈自首被撤職了,也只判了6年,他不來陰間,我冤!
我沒人家氣派!你看人家山西省石油公司的張敏,2月1日下午4時,在山西省原平市新華街駕車連撞6人,儘管沒有死的,可是昏死的昏死,傷殘的傷殘,也夠味了,可人家多氣派多威風啊,被群眾攔下後,尊口一張:“死一個給50萬,傷一個給十萬八萬。”何等口氣,何等派兒。原來其父是原平市前市長,現任某開發區主任;其岳父現在任原平市副書記、分管政法。為張敏付受害人醫療費的是原平市政府秘書處。張敏這小子真是太派太牛了,哪像我輩,“後援”力量不足,威風不起來,倒了“死”黴了。人家張敏至今無事神仙一般,逍遙人間,他的影響壞不壞、大不大,引伸引伸,涉及大官的“官相”、政府的“政相”、執法者的“法相”,比我大多了,他不來陰間,我冤!
尊敬的法官大人,尊敬的人間公道之人,我筆寫我心,我心訴我冤,我冤喚公平。我知我罪,不求平反,只求將那比我風流、比我陰毒、比我氣派的仁兄仁弟,送個把來以示公道。不是我人死還要賺一個,實在是我被小鬼嘲笑得顏面全無,威風掃地。陰間還得住,小鬼還得當,總得讓我穩穩腳跟吧!送個把來,說明我張某人生時也曾威風,不是有句詩麼,叫什麼“生當做人傑,死亦為鬼雄”。我如今面子全無,何時才能成為“鬼雄”?並請順告——
訴狀所列趙公、譚公、張公,在下實非死了還要拉個墊背的,你們不來,我實在不敢坐“撞人鬼”之第一把交椅。不過,我乃好漢一條,你們抓鬮吧,抓到了就來,怎麼樣?在下在鬼門恭迎,特備薄酒壓驚。日後結成鬼兄鬼弟,好生琢磨撞死人後逃身之計。
陰間小鬼:張金柱
1998年5月8日
刑訊逼供為哪般
賀衛方
刑訊逼供素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刑法規定了專門的罪名,刑事訴訟也列有專條。然而,法律條文不等於法律生活的事實;從傳媒的報道中,我們還是可以知道,刑訊逼供的事情時有發生,而傳媒所揭露出來的事件大多是鬧到死人程度(例如4月24日本報刊登的《一樁出自公安局的命案》),有關部門難以收場者。其他一般刑訊行為恐怕要算是冰山水面下的部分了。
我們有必要探討一下,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癥結究竟在哪裡。證據法方面的問題是我們比較容易發現的。嫌疑人抓獲後,如果缺少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人證物證,那麼,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成為唯一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了(儘管我國法律規定不能僅僅靠口供定罪,但口供仍然是重要證據,而已透過口供往往還可以獲取其他證據)。我們知道,任何已經發生的事情都是過去時態,許多犯罪者又十分周密地對真相加以掩蓋,使得偵查成為極其艱難的任務。還有的犯罪人,只要不是犯罪時被當場抓獲,便抱著僥倖心理,能不招則不招,令偵查人員無計可施。有什麼辦法能夠讓嫌疑人乖乖地招出犯罪事實呢?
其實,方法很簡單,那就是利用人性中趨利避害的弱點,讓他在抗拒不招與為此而會付出更慘重代價之間作出選擇。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刑之下,要啥有啥。當一個人被折磨到了“生不如死”的境地時,偵查者所希望的口供便容易得到了。於是,案件告破,辦案人員為之欣喜不已。這樣說來,過分重視口供的證據法可能會起到鼓勵和慫恿刑訊逼供的效果。
錢鍾書先生在譴責刑訊逼供時曾引用古羅馬人巧妙的說法:“嚴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實,不能忍痛者吐不實。”其實,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很多情況下,透過刑訊,的確可以使某些真正的犯罪人由於不能忍痛而吐實。因此,刑訊逼供之所以必須加以擯棄的合理依據,並不在於它對案件的調查不能提供幫助,而在於它破壞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礎,即政府不僅應當追訴和懲罰犯罪,以保障和平的社會秩序,而且追訴和懲罰犯罪的過程也必須合乎法律。如果以違法的方式行使權力,那麼便是在既有的罪惡之上增添了新的罪惡,並且與任何個人的犯罪相比,行使政府權力者的犯罪都是一種更加嚴重的犯罪。用刑訊逼供的手段追訴犯罪,即使在某些案件的偵破方面卓有成效,然而與政府人員犯罪所帶來的負效應比起來,恐怕只能算是“贏了描兒賠了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