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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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挑剔。不僅此案當時的承辦人員全部參加,連檢察院兩位主管的檢察官也大駕光臨。會上的討論相當激烈,周月不能否認,激烈之外也不乏認真和誠懇。幾種不同的觀點互相交鋒,分局內也有部分刑警支援周月的懷疑,但大多數人認為當時這案子辦得還比較紮實,在前前後後多次反覆的調查中,並未發現具備作案條件的其他人。從各方面彙集而來的證據基本上合法可靠,互相印證,疑點指向,驚人一致。至於本案證人及當事人之間後來合夥經商,證人不讓妻子知道自己作證,不讓其探視案犯,這些情況完全可以找到合理解釋,行為本身也未違法,構不成推翻原案的法律理由。至於證人停車的位置與汽車維修中心現場情形不符,以及諸如此類的細枝末節,說服力明顯不夠充足,更是難以成為翻案的依據
吳隊長在整個討論中一直處於主持者的角色,本身並未發表傾向明顯的見解,在討論進入各方論點重複爭辯的僵持階段,他適時地請兩位檢察官發表意見。他徵求檢察官意見時所用的口吻,能聽出這個會議已到了歸納收尾的階段。
檢察官的表態表面上聽來比較中性,實際上支援了多數刑警的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本案案犯的代理人或親屬發現本案確有新的重要證據,足以說明原判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