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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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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研究過把這個學說一方面應用於契約自由,另一方面應用於聯合行動,並且已經懂得,在無論哪種情況下,名義上的自由,也就是說沒有法律限制,可能會產生損害真正的自由的結果,也就是說,允許強的一方壓迫弱的一方。我們也已經懂得,聯合的效果可能是雙重的,它既能限制自由,也能擴大自由。在所有這些事情上,我們的論點很簡單:我們應該受真正的而不是字面上的理由的指導——我們在每一情況下都應該問:哪一種辦法能產生有效的自由——而我們在每一情況下都已經發現自由和平等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然而,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是在處理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的關係,或者一批人與另一批人的關係,我們可以把社會看作是他們之間的仲裁人,其任務是主持公道,防止濫用高壓力量。
因此,我們可以把很大一部分現代社會控制的發展看作是追求更有效自由的願望所造成的。當我們發現個人的願望與全社會的願望相沖突時,情況就不太清楚了。當這種衝突發生時,我們似乎必須對兩件事中的一件作好心理準備。要末我們必須承認強迫的合法性,這種強迫公開宣佈不是為了自由的利益,而是置自由於不顧,力求促進社會認為良好的其他目的。要末我們必須承認限制,這些限制可能妨害共同意願的發展,可能證明是對集體進步的一個嚴重障礙。這種衝突有沒有辦法避免呢?我們是否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讓這個問題用利和不利的對比來解決,還是有普遍的理由能幫助我們確定集體行為和個人行為的真正範圍?
我們首先要說,正如密爾許久以前就指出的,有許多種集體行為是不涉及強迫的。國家可能提供一些它認為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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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而並不強迫任何人去利用這些東西。例如,國家可以設立醫院,儘管任何一個付得起住院費的人仍舊可以自由地請他自己的醫生和護士。國家可以推行而且確實正在推行一項大規模的教育制度,同時讓每個人自由地開辦私人學校或進私人學校就讀。國家興建公園和畫廊,但並不強迫人進去遊覽參觀。有市營電車服務,但並不禁止私人開了自備汽車在同一些街上行駛,如此等等。
的確,為了維持這些東西,國家強制性收費收稅,但是這種強制提出的一系列問題我們將結合別的事情來談,它們在這兒與我們無關。眼下我們要討論的只是國家的那些強迫全體公民(或全體有關之人)
同意,不許有半點違抗的行為。這種強迫有愈演愈烈之勢。其擴充套件是否一定侵犯自由,集體控制獲得的價值因素是否和個人選擇獲得的價值因素不同,故而在適當範圍內可以同時發展?
我們已經拒絕用密爾關於利己行為和利他行為之間的區別來解決問題,首先是因為沒有一種行為能夠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他行為,其次是因為,即使有這種行為,它們也不會不受到他人的關注。
公共利益包括社會每個成員的利益,一個人受到的損害是大家共同關心的,即使對他人並沒有造成任何明顯的影響。如果我們不強迫一個人去爭取他自己的利益,這並不是因為我們不關心他的利益,而是因為無法用強迫手段來促進這種利益。困難在於利益本身的性質,利益在其個人方面取決於感覺的自然流動,這種流動不是受外部限制而是受理性自制的約束和指引。企圖用強迫手段來形成個性無異是把它扼殺在搖籃裡。個性不是從外部塑造而是從內部成長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創造個性,而是為個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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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合適的成長條件。因此,對於是否可能用議會的法令使人為善這個問題,回答是:道德是不可能強迫的,因為道德是一個自由人的行為或性格,但是創造一些道德能在其下發展的條件卻是可能的,在這些條件中,一個並非最不重要的條件是不受他人強迫。
這個論點認為:強迫不是受漠不關心限制——社會怎麼能對其成員的個性漠不關心?——而是受強迫本身無法達到其目的所限制。精神是不能用暴力使其就範的。反之,精神也不能依靠暴力獲得勝利。精神可能需要社會的表達。它可能建立一個聯合組織,例如一個教會,來實現一些共同的目標,並維持所有志趣相投的人的共同生活。但是這個聯合組織必須是自由的,因為從精神上說,一切不是取決於做了一件什麼事,而是取決於做這件事的意願。因此,強迫的價值之所以有限,不是因為它限制了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