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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981
審人的力量卻很強大。
在聯邦制國家,立法者應不斷努力,使法院獲得類似在主權未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那樣的地位,換句話說,立法者的經常努力,應當是使司法當局代表國家,使受審者代表個人利益。
一個政府,不管其性質如何,都要統治其被治者,以強迫他們履行義務;它也要保護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關於政府強迫被治者服從法律的直接行動,按美國憲法的規定,由聯邦系統法院採取(這也是美國憲法的創舉)
,即責成聯邦系統法院在執法時只以個人為受審主體。既然已經宣佈聯邦是享有憲法規定的那部分主權的單一制統一國家,所以根據這部憲法建立和辦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國政府擁有的一切權利,而向公民直接發號施令的權利,則為其中最主要的權利。因此,比如當政府公佈徵稅的法令時,這就不是向各州徵收,而是按規定的稅率向每個應納稅的美國公民徵收。
至於負責保證聯邦的這項法令貫徹的聯邦司法當局,則不能判處抗稅的州,而只能判處違法的納稅人。同其他國家的司法當局一樣,聯邦的司法當局只能處分個人。
應當指出,聯邦在這方面是自己選擇對手的。它選擇的對手是軟弱的,對手自然總是屈服。
但是,當聯邦不是進攻而是自衛的時候,困難就增加了。
憲法承認各州有權制定法律,而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聯邦的權利。這時,在聯邦與制定法律的州之間,不免要發生主權衝突。為了解決衝突,只能採取危險最小的處理辦法。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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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第一部分
面講過的總原則R J,已經預先規定了這種處理辦法。
根據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這種案件,聯邦一定要向聯邦系統法院控訴侵權的州,而聯邦系統法院也將宣判該州制定的法律無效。
這樣的處理也最合乎情理。
但是,這樣一來,聯邦系統法院就要與該州處於針鋒相對的地位,但這種情況卻是聯邦系統法院打算儘量避免的。
美國人認為,執行一項新的法律而不損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幾乎是不可能的。
聯邦憲法的制定者們認為,這種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損害聯邦,所以他們在立法時保護了這種私人利益。
假如,一個州向一個公司出賣了一塊土地,而一年後它又以一項新的法令把這塊土地派做它用。這樣,它就破壞了憲法中有關禁止更改依合同而獲得的權利的條款。當依據新的法令購得土地的人要求佔有土地時,已經依據舊的法令佔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聯邦系統法院起訴,要求聯邦系統法院宣判新的佔有無效R K。
因此,事實上就要迫使聯邦司法當局侵犯州的主權。但是,聯邦司法當局只是間接地向州進攻,而且只援引該州所訂法令的細節。它所攻擊的是法令的後果,而不是它的原則。它不宣判取消那項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後,再假設一個案例。
在美國,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權的獨立存在的自治體,所
見第6章關於美國的司法權部分。
R J見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387頁。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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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191
以它們既可以向法院起訴,又可以被控訴於法院。比如,一個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個州。
這時,爭訟的問題不涉及聯邦攻擊地方公佈的法令,只是訴訟當事人均為州而已。這種案件,除了訴訟當事人的性質不同而外,與其他案件沒有兩樣。在這裡,本章開始時指出的危險依然存在,而且很難避免。這是聯邦體制固有的危險,以致在國內出現一些使司法當局難於對抗的強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權中居於高位
沒有一個國家創制過象美國那樣的強大司法權——它的職權範圍——它的政治影響——聯邦的安定與生存本身取決於七位聯邦法官的才智
在詳細考察最高法院的組織之後再全面分析它擁有的職權,就不難發現其他任何國家都從來沒有創制過如此強大的司法權。
美國的最高法院D,不管從其職權的性質來說,還是從其。。
管轄的受審人的範圍來說,均遠遠高於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歐洲的所有文明國家,政府向來極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