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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遇到的問題是:美國憲法承認兩種不同的主權同時存在,而在司法制度方面,這兩種主權又以兩種不同系統的
首先,聯邦下設幾個審判區,在每一審判區常駐一名聯邦法官,這位法Q M官主持的法院叫做聯邦地方法院。
其次,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每年都要巡迴全國的一定地區,就地審理某些重大案件。這位法官主持的法院特稱為巡迴法院。
最後,最高法院受理重大案件後,不管是直接受理,還是上訴受理,全體巡迴法官都應每年在最高法院所在地正式開庭一次,以審理這些案件。
陪審制度亦用於聯邦法院,其辦法和適用案件與州法院同。
我們已經說過,美國的最高法院與法國的最高法院幾乎毫無共同之處。美國的最高法院可以進行初審,而法國的最高法院只能進行第二審或第三審。
實際上,美國的最高法院又與法國的最高法院一樣,都負責對法律作統一解釋。但美國的最高法院既審理事實又審理權利,並且自己宣告判決,而不向其他法院移送。法國的最高法院不能這樣。
參看1789年9月24日組織法;斯托裡:《美國法律》第1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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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181
法院為代表,所以在規定兩個系統法院各自的審理權時即使十分細心,也不足以防止兩者之間經常發生衝突。那末,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決定法院管轄權的權力交給誰呢?
在政治社會單一和同質的國家,兩個法院之間的許可權有爭議時,一般交給另一個法院仲裁。
這樣,問題很容易解決,因為在這樣的國家裡,司法許可權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沒有牽涉。
但是在美國,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聯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設立一個既不屬於前一系統又不屬於後一系統的仲裁法院。
因此,必須使這兩個法院中的一個法院有權自行斷案,有權受理或拒絕受理案件。
不能將這項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
如在法律上將這種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則事實上等於破壞聯邦的主權,因為州的法院獲得憲法解釋權後,很快就會恢復以前被憲法的有關條款奪去的那部分獨立性。
由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的目的,是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決定涉及全國利益的問題,並建立一個統一解釋聯邦法律的司法仲裁單位。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應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推託出去,說它是屬於聯邦管轄的,或能把本應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硬說成是屬於自己管轄的,則這個目的便無法達到。
因此,聯邦的最高法院便受權解決與法院的管轄許可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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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一切問題Q N。
這對州的主權是一個最嚴厲打擊。這樣一來,州的主權不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釋的限制,既受一個已知範圍的限制,又受一個未知範圍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規定的限制,又受無明文規定的限制。不錯,憲法已為聯邦的主權規定了明確的界限,但同時又規定:一旦聯邦的主權與州的主權發生衝突,應由聯邦法院來裁定是非。
儘管如此,這樣的訴訟可能威脅州的主權的危險性,實際上並不如表面看來那樣嚴重。我們以後將要談到,美國各州實際擁有的權力遠遠大於聯邦政府的權力。聯邦的法官們感到,他們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權力比較軟弱。他們受理依法有權審理的案件時,如果附帶為他們規定了一些不合理要求,他們寧願放棄審判權而不予受理。
聯邦系統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
案件與訴訟當事人是聯邦系統法院審判的要件——牽涉外國大使的訴訟——牽涉聯邦的訴訟——牽涉一個州的訴訟——由誰審判——因聯邦法律而產生的訴訟
此外,為使管轄權的爭議儘量減少,還決定:由於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Q N甚多,州的法院有權代替聯邦的法院辦案,但它們所處理的案件都應當是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案件。弗吉尼亞州的最高法院曾向聯邦的最高法院提出抗議,認為後者無權接受它所判決的案件的上訴並加以審理。
參看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300頁、第370及以下各頁;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646頁;1789年組織法載於斯托裡:《美國法律》第1卷第53頁〔及以下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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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