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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機關想下令修改最初的特許狀,並將該院的一切權利、特權和特許狀給予的豁免權移交給新的管理人員。原來的管理人員反對,向聯邦法院提出控告。
聯邦系統法院判決控告人勝訴,因為聯邦系統法院認為最初的特許狀是州與特許狀獲得人之間的名副其實的合同,而新的法律不能改變這個特許狀的條款,不能侵犯這個特許狀給予的既得權益,這樣做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項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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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第一部分
規定。
為了明顯的全國目的而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清晰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這條憲法規定間接給予聯邦政府的權氣卻難於理解,而且它的範圍也不明確。
實際上,有許多政治性法律影響了合同的成立,並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權。
聯邦系統法院的訴訟程式
聯邦系統法院的天然弱點——立法者為了儘量使個人、而不讓州出席聯邦系統法院所做的種種努力——美國是怎樣達到這一點的——聯邦系統法院對私人的直接審理——對違反聯邦法律的州進行間接打擊——聯邦系統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決,而不做廢除它們的判決
我已講了聯邦系統法院都有什麼權利,現在來談一談它們如何行使擁有的權利。
在主權未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權來自國家的法院在處分觸犯法律的個人時是代表整個國家。在這裡,權利的觀念,同支援權利的力量的觀念結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權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在這種國家裡,與司法當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國家中的各個黨派。結果,司法當局的道義力量和物質力量均大為減弱。
因此,在聯邦制國家,司法當局的力量自然減弱,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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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981
審人的力量卻很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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