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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人說,偶像崇拜是有罪的,故不應予以寬容。如果他們認為偶像崇拜必須去除的理由就在於此,這樣提法還是對的。但是,並不能由此得出結論:既是一種罪惡,就應當由官長給以懲罰,因為官長無權用他手中的劍不加區別地去懲罰一切他認為是反上帝的罪。貪慾、不仁、懶惰,還有其他種種,都是眾所公認的罪惡。但是,誰都從未說過非要由官長給予懲罰不可。其理由就在於,這些事情既不損害他人的權利,也不破壞社會的公共和平。不,即便是說謊和作偽證的罪,也夠不上以法律懲罰。
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所考慮的問題主要並不是這件事本身的邪惡及其對上帝的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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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而只是它對鄰人和對國家所造成的損失時,才使用法律。
試想,如果在某一個國家裡面,在一個穆斯林或信奉異教的君王看來,基督教似乎成了冒犯真神的偽教,那會發生什麼情況呢?難道可以因為同樣的理由並以同樣的方式將那裡的基督徒全部根除嗎?
然而,仍可以進一步爭辯說,按照摩西律法,偶像崇拜者是應當根除的。按照摩西律法,確實是這樣。但它對我們基督徒沒有約束力。誰都不會認為,凡是摩西律法泛泛規定的事,基督徒就得遵照執行。沒有什麼能比人們通常使用的道德法、司法行政法和禮儀法這些通用的法律名稱更為兒戲的了。因為不論什麼樣的成文法都不能約束一切人,而只能約束它所涉及的那部分人。
“喂!以色列人聽著!”這就足以限制摩西律法只能適用於那個民族。僅此一點,就足以回答那些堅持認為摩西律法的權威可以對偶像崇拜者施以極刑的人的問題。
不過,我想對這個論點略為更加具體地考察一下。
關於猶太國家中偶像崇拜者的問題,應從兩個方面加以考慮。第一種情況是,那些接受摩西禮儀併成為猶太國家公民的人,後來確實不再崇拜以色列的上帝了。這些人以背叛者的罪名受到審判,其罪行不亞於叛國罪。因為猶太人的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區別就在於它是一個絕對神權政體:國家與教會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區別。它所制定的關於崇拜一個無形上帝的法律,就是猶太民族的民法,同時也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中上帝本人即是立法者。如果有誰能夠向我證明,在我們這個時代,什麼地方也存在著一個建立於那種基礎上的國家,我就可以承認,在那裡教會法規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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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論宗教寬容
成為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按照民法權力,政府的屬民們可以並應當與教會嚴格保持一致。但是,在以福音為指南的基督教國家裡,絕對不存在這樣的事情。確實,有許多城邦和王國曾經皈依了基督教,但它們全都保留了古老的政體,而基督的法律對之完全不加干涉。的確,基督曾經教誨人們如何透過虔誠和善行以求得永生。
但是,基督並未建立國家。
基督既未向他的信徒們規定任何新的、特殊形式的政府,也未把劍柄交予任何官長之手,責成他利用劍來強迫人們放棄其原來的宗教而接受他的宗教。
第二種情況,對外方人以及對以色列國家的陌生者,都並未以暴力強迫他們遵守摩西律法的禮儀;相反,就在規定崇拜偶像的以色列人將處以死刑的同一地方,也同時規定了陌生者不受“壓迫與刁難”
(《出埃及記》第20—21節)。我承認,佔據著原來應許給以色列人那塊土地的七個民族都被徹底剷除了。
但是,這並不單純是因為他們是偶像崇拜者。
否則,又如何解釋莫押比人和其他人能夠生存下來呢?不,其原因就在於:上帝既然在一種特殊情況下擔任了猶太人的國王,他當然不能容忍在其王國迦南地上禮拜其他的神明(這恰好是對他的背叛行為)。
因為如此明目張膽的反叛行為與他的統治完全不能相容,而這種統治在他那個國家裡完全是政治性的。因此,在他的王國的範圍以內必須要根絕一切偶像崇拜,因為這是對另一個上帝亦即對另一個國王的一種承認,而這樣做是違犯帝國法律的。此外,當地的居民也將被驅逐出境,以便將那塊領地整個交與以色列人。就是根據這樣的理由,埃米姆人和霍利姆人被以掃和羅得的子孫們趕出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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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家園,他們的土地也由於同樣的原因,由上帝賜予了入侵者(《申命記》第2章第12節)。儘管在迦南地根除了偶像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