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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決定這項爭論的主要考慮之點是:雖然官長關於宗教的見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點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內心裡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著他走。無論我要走什麼樣的道路,只要它違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進那幸福的聖所。我可以因從事我不感興趣的手藝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藥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絕不能因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與履行我所厭惡的禮儀而得救。對於一位不信者來說,襲用另一個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勞的。只有信仰和內心的虔誠才能博取上帝的悅納。眾所公認的良藥,如果患者剛一服下就從胃裡吐了出來,它對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強行將藥物塞入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體質會使它化為毒藥,那也是毫無用處的。簡言之,不管在宗教裡有些什麼東西值得懷疑,至少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為純正的宗教,對我說來,它都不可能是純正和有益的宗教。
因此,君王們以拯救臣民的靈魂為藉口,強迫他們加入自己的教會,只能是枉費心機。如果他們真的相信,他們便會自願加入;如果他們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總之,不管友善、仁愛和對拯救人的靈魂的關心等一類藉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們是不能在不顧其願意與否的情況下,因強迫得救的。歸根結底,一切的事情都還得留歸人們自己的良心去決定。
至此,我們終於使人們在宗教事務上擺脫了彼此間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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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52
切約束,下面就讓我們來探討他們應當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並且承認,應當共同禮拜上帝。那麼,為什麼他們反倒要互相強迫去參加公共集會呢?自由結合的人們之所以加入某一教會,其目的是因為他們集合在一起,不僅可以互相啟發和開導,也是為了向世界表示他們崇敬上帝,並以問心無愧的、上帝能予領受的方式禮拜神聖的上帝;最後,也是為了透過純正的教義、聖潔的生活和體面的禮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純正宗教的博愛中來,完成那些相互獨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這些宗教團體稱為教會。我認為,官長應當對這些教會持寬容態度,因為人們在這些集會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個人依法可以自行處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們的靈魂。而且,在這件事情上,國教與其他各獨立教會之間都是一樣的。
但是,鑑於每個教會都有兩件事需要特別加以考慮,那就是:教會的外部形式和崇拜儀式以及教義和信條。
因此,為便於更清楚地理解寬容的全部問題,必須把這兩件事情分開來加以討論。
關於外部禮儀,首先,我說官長無權以法律給他自己的教會,更不必說給其他教會規定用以禮拜上帝的任何禮儀形式。這不僅因為這些教會是自由的團體,也因為無論人們怎樣禮拜上帝,都只有在他們自己確信那種方式能夠為上帝所悅納時,它才是正當的;反之,非出於這種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註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
因此,把這些違反人們自己判斷的事情強加於人,事實上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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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論宗教寬容
迫他們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無非是為了取悅於上帝,而宗教自由則是達到此種目的所必須的,所以,那種做法便顯然是最荒唐不過的了。
但是,人們或許會由此得出結論:我否認官長對於無足輕重事情的一切權力,而如果連這種權力也不承認的話,那麼,立法的全部實質便都被取消了。不,我當然承認無足輕重的事,也許只有這些事情,是從屬於官長的立法許可權的。
但是,這決不是說,官長可以隨心所欲地頒佈關於任何無足輕重的事情的法律。
公眾利益是檢驗全部立法的準則和尺度。
如果某件事情對於社會是無用的,不管它是怎樣的無足輕重,卻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確認。
但是進一步說:某些就其自身性質說再也不能更加無足輕重的東西,一旦它們被用到教會和敬拜上帝上時,那就超越了官長的職權範圍,因為採用這些東西與公民事務無關。
教會唯一的宗旨是救人靈魂,它採用這種或那種禮儀,與國家或它的任何成員都毫無關係。在這些宗教集會上採用或擯棄任何禮儀,對於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既不會有利,也不會有害。例如,我們假定,用水為嬰兒施洗這件事情是無足輕重的;又假定,官長認為兒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