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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個只承認《聖經》為其信仰的基礎和準則,而另一個還承認傳統與教皇敕令,將其合起來作為他們的信仰法則。比如,所謂聖約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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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論宗教寬容
基督徒和日內瓦的基督徒是屬於不同的宗教,因為一個只以《聖經》為其信仰法則,而另一個則不知道用些什麼傳統作為他們的信仰法則。
這點明確之後,以下兩點也就不言而喻了。首先,所謂異端,指的是教會里屬於同一宗教的人們之間由於某些與宗教法則無關的不同意見而產生的分離。其次,在那些只承認《聖經》為其信仰法則的人們中間,所謂異端,則指的是因為與《聖經》明文規定無關的一些意見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會里產生的分離。
這種分離可以採取兩種方式:1。
教會中的大部分人(或由於官長的支援而成為較強大的那一部分人)由於其他人對某些《聖經》裡沒有明文說明的意見不肯表明信仰,而將他們排擠出教會之外。一個人是否犯有異端罪,既不能取決於被分離出去的人數的多少,也不能取決於官長的權威,因此,只有那些將教會分裂為若干部分,打著各種名目和招牌,並以此為理由自覺地製造分離的人才是異端。
2。
任何個人因為教會不願公開承認《聖經》裡未明確教誨的某些見解而自行脫離教會。
以上兩種人均屬異端,因為他們的謬誤表現在信仰的基本方面,他們還固執己見,違反常識。他們在把《聖經》確定為信仰的唯一基礎的同時,又把《聖經》裡所沒有的某些主張作為基本要理規定下來;而在其他人不承認他們附加的意見,更不願將這些當作必要的和基本的東西看待時,於是他們便在教會內部製造分裂:他們或者脫離其他人,或者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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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5
其他人開除出教會。在他們聲稱他們的懺悔式和標誌與《聖經》和信仰的類例相符合時,如果這些東西在《聖經》裡確有明文規定,那麼,由於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認它們是神的啟示,因而是根本性的東西,這些東西便不存在任何問題,於是他們提出這個問題便毫無必要。
但是,如果他們說,他們所要求明證的那些信條是從《聖經》推導而來的,那麼,對於那些把這些東西認為是符合信仰準則的人們說來,他們自己當然完全可以相信和承認這些東西。但是,若把這些東西強加給並不把那些東西看作是《聖經》所規定的真正教義的其他人,那就是非常有害的。誰若是為了這些不是、也不可能是基本性東西為原因而製造分離,那他就要成為異端分子。因為我不相信有誰會瘋狂到那種程度,竟然敢於把自己關於聖經所作的解釋和推論當作神的啟示,並把自己異想天開虛構出來的信條與聖經的權威相比擬。我知道有些推論顯然是符合《聖經》的,以至無人否認,它們是從《聖經》裡推導而來的。但是,有關這些是不可能有分歧的。我只想說明一點:不管我們怎樣認為這個或那個教義是清清楚楚從《聖經》裡推導而來的,我們都不能因為我們自己相信它是符合信仰法則的,而把它作為必不可少的信條強加於他人,除非我們也樂於接受別人以同樣方式將其他教義強加給我們;而且我們還樂於被迫去接受和相信路德宗、加爾文宗、抗辯派、再浸禮派以及其他宗派中那些專門設計各種標誌、各種體系、各種懺悔式的能工巧匠們習慣於將其作為從聖經裡推匯出來的純真而必不可少的東西分發給追隨他們的信徒的各種見解。對於那些自認為他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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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論宗教寬容
關於拯救靈魂的基本要道所作的解釋要比聖靈——上帝的無限永恆的智慧還要高明的人的狂妄至極,我不能不感到驚奇。
以上是關於異端。
這個詞通常只適用於宗教的教義部分。
下面讓我們來討論宗派分立罪,它是一種近於異端的罪。因為這兩個詞在我看來似乎都表示“教會里在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上所製造的毫無正當理由的分離”。
但是,由於習用是語言學上至高無上的法則,那麼,根據使用的情況,既然異端與信仰方面的謬誤相聯絡,而宗派分立則與禮拜或宗規相聯絡。所以,我們必須按照這種區別加以考察。
按照我們以上提出的同樣理由,宗派分立不過是教會里由於屬於禮拜或宗規方面某些並非必要的問題所造成的分裂。但是對一個基督教會說來,在禮拜和宗規方面,除了是我們的立法者基督或者是使徒們根據神的啟示而作的明確誡命外,再沒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