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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4
在人們中間存在著兩種競爭:一種靠法律來支配;一種則靠暴力。二者的性質是:當一種結束時,另一種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務不在於探討各國憲法中關於官長權力的不同規定。我只知道,當爭端發生而又沒有一位法官加以裁決時通常會發生什麼情況。於是你會說,官長既是強者,他的意志自然要佔上風,並按他的觀點去實行。
這是無疑問的。
但是,這裡的問題與事件的可疑性無關,而在於權利的準則。
還是讓我們具體地討論吧。首先我認為,任何與人類社會準則相違背或與維持文明社會所必須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意見,行政長官都不應當容許。但是,這種事例在任何教會里確實很少見。因為沒有哪個宗派會瘋狂到一種程度,竟會將那些分明要瓦解社會基礎的東西當作宗教教義去傳授,從而要在全人類的公論面前受到譴責,還認為這樣做是適當的,因為如果這樣做,他們自己的利益、和平、榮譽,他們的一切都將因此而受到威脅。
另一種更加詭秘、對國家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惡就是:人們在為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宗派謀求某種特權時,是以某種特別富於欺騙的言辭為掩飾,而在實際上卻踐踏社會的公民權力。例如,我們找不到那個宗派明目張膽地向人們傳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諾言;或者說那些在宗教上與君王持不同見解的人可以廢黜君王,或者說唯獨他們自己才有權支配一切。因為象這樣赤裸裸地宣揚這些東西,立即就會引起官長的注意,喚起全國的注意來共同警惕這種危險的邪惡的蔓延。
然而,我們卻發現某些人用另一種腔調來說這類話。
例如,有人宣稱“對異端派不應遵守信用”
這話還能有別的含意嗎?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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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論宗教寬容
們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獨他們才有權不講信義。因為他們把不屬於他們教會的人一律宣佈為異端,或者至少在他們認為有必要這樣做時可以這樣宣佈。他們宣稱,國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將自動失掉王權和王國。這話還能有別的解釋嗎?顯然,他們用這種辦法把廢黜國王之權妄加於他們自己身上,因為他們是把革除教籍的權力作為其教階組織的特權對王權提出挑戰的。他們的另一斷語是:支配權是上帝的恩典。他們這樣主張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對一切事物的所有權。因為他們尚不至愚蠢到那種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於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認為忠實的、虔敬的、正統的人,老實說,也就是認為他們自己在公民事務方面享有優越於他人的權利或特權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為藉口,對那些與他們的教會毫無關係的人們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權威的人,我認為,這些人也同那些不願承認和教誨在純屬宗教事物方面對所有人實行寬容的責任的人一樣沒有權利得到官長的寬容。
因為這一切及其類似的教義除了說明,他們可以並且隨時準備奪取政府,並把他們的臣民同胞的財富據為己有外還有什麼呢?以及除了說明,他們只是在自己尚未強大得足以實現這種目的之前才請求官長給予寬容之外,還有什麼呢?
其次,如下的教會無權得到官長的寬容,即:它賴以建立的基礎是,凡入會者事實上就把他們自己託付於另一個君王的保護和役使之下。因為這就意味著官長在自己的國家內承認一個外國管轄權的存在,並且看起來是容許招募他自己的屬民參加外國的軍隊,來反對他自己的政府。這種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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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4
與教會之間所作的輕率而荒謬的區分,不可能對這個問題提供任何解決的辦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樣從屬於同一個人的絕對權威之下時更是如此。這個人無論在純宗教事務還是在與此有關的其他事務方面,不僅有權說服他的教會的成員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夠以永遭煉獄的痛苦相威脅來發號施令。下述說法顯然是荒誕無稽的,即:某人宣稱,他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則是基督教官長治下忠實的臣民,與此同時,他又承認自己要盲目服從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①,而後者又完全服從於奧斯曼帝國蘇丹,並隨心所欲地編造伊斯蘭偽神諭。
這個生活在基督徒中間的穆斯林,如果承認國家的最高官長同時也是他的教會首領,他就是更加明確地背棄了他們的政府。
最後,那些否認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談不上被寬容的。
諾言、契約和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