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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給王戴手銬,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長達27小時,引起王某心臟病突發死亡。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和荊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並先後兩次派出工作組認真調查。檢察機關已對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徐奉祿、曹光榮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決定逮捕。石首市紀委同時已對在此次事件中負有領導責任的副檢察長張輔義、反貪局局長張友華立案調查。
另一則《法制日報》披露的訊息,1998年6月17日,湖北省新洲縣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關中隊隊長商澤林和民警許輝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個月。
今年2月4日下午,時任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關中隊隊長的商澤林,與副隊長陶新華等4人到城關汽車中心客運站附近執勤。14時許,他們發現縣水利局下崗職工陳雙喜載客的人力三輪車沒有車牌,即要扣押陳的三輪車。陳不讓扣,商澤林即將陳強行推上巡邏車,帶至中隊租用的辦公處。在三樓走廊內,商等人要陳雙喜到辦公室去,陳不去,商與其他人對陳進行毆打。後商指派許輝將陳帶至值班室訊問,並說:再這樣鬧,打電話過來,把他關起來。許輝在訊問過程中對陳進行毆打。陳雙喜不堪忍受,於下午15時30分左右撞破值班室玻璃,衝出窗外後摔下二樓陽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當庭做出一審判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商澤林,在對違章人的違章行為未依法處罰的情況下強行扣其車輛,後又非法強行帶走違章人,夥同他人對其進行毆打;許輝在訊問違章人的過程中,夥同他人對其進行毆打。二被告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及超越法律賦予的許可權,導致違章人跳樓身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據1998年8月7日《重慶晨報》載,7月11日凌晨,哈爾濱市道里區安陽路花安胡同居民李福祥家裡被盜。凌晨2時30分左右,李福祥來到康安派出所報案,值班民警讓他早上八點半以後再來。當李在上班時間再次來到康安派出所,要求立案處理。派出所有人私下對他說:“出現場也沒用,破不了案,還得扣我們的分。”因之拒絕立案。十多天過去了,派出所一直無人過問,也不給立案。就在8月5日,又一個鄰居家也在夜裡被盜,大家乾脆不去報案,都說去了也沒人管。附近居民為此人心惶惶。
《檢察日報》1998年7月27日報道,7月14日8時30分,陝西秦牛鍋爐廠駐西寧辦事處人員薛文化、趙玉林到他們租用的西寧商業大廈後院的住房取東西,發現屋內有人提著裝有現金的密碼箱從後窗逃走。薛、趙二人和另一民工立即將其抓住。小偷幾次掙脫,因周圍人多終被制服。為防小偷再次逃跑,薛、趙二人脫掉他的鞋子,抽掉他的褲帶,而後將其扭送到東大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門口,小偷狗急跳牆,一口咬住薛的右手。薛竭力扭住小偷走進值班室,被小偷推倒在沙發上。該所所長和幾位民警見狀,不問青紅皂白,放著小偷不管,卻把被小偷壓在沙發上的薛文化雙腳提起,倒拖到院子裡,將其雙手用手銬反銬起來,還拳打腳踢。在場的趙玉林高聲大喊:“你們抓錯人了!”一位民警惡狠狠地說:“再犟,就銬起來!”嚇得趙玉林連忙跑出派出所。站在院子裡的小偷見無人對他過問,便提著褲子逃之夭夭了。
30分鐘後,一民警發現銬錯了人,才開啟薛的手銬,讓其回去。
《法制日報》1998年7月19日文,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鎮原鎮黨委書記胡解放最近因受賄罪被判刑。胡的落網,再次印證了民間那句老話:“紙是包不住火的。”有誰能想到,準備用來包住胡的那層“紙”,竟是建德市檢察院的個別檢察官的違法行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開庭審理下涯鎮衛生院院長唐某受賄案。當公訴人提請法庭讓包工頭章志貴出庭作證後,章卻“答非所問”,將他向鎮黨委書記胡解放行賄5000元及胡索賄的事和盤托出,法庭一時譁然。
其實,章志貴此舉“蓄謀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檢察院傳訊時,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賄的事。但檢察院沒有立案,而個別檢察官竟向胡通風報信。於是,章即受到匿名電話的威脅。此後,章接連向許多部門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審理唐某受賄案時,將胡某的醜行和盤托出。
1997年10月6日,檢察院曾為下涯鎮衛生院院長受賄案傳訊章志貴,讓他交代“不正當經濟往來”,章誤以為他與胡解放之間的事“東窗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