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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下達的“政治任務”。
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於1996年7月開庭審理雷獻強“賭博案”,律師當庭作了無罪辯護。拖到同年12月,該院以“賭博罪”判處雷獻強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沒收非法所得;其他4人均有“自首、立功”表現,一律免予刑事處分。
雷獻強不服,上訴至南昌市中級法院,該院改判其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他則維持原判。
儘管如此,曾新民覺得雷獻強只判個緩刑兩年不過癮,便動用大批人力前往上海、深圳、昆明等地,採用誘供等手段,企圖網羅雷獻強的“流氓”證據。與此同時,曾新民將雷獻強從看守所提出,押解到特警大隊,在窗戶上吊了三天兩夜,威逼雷獻強承認犯有“流氓罪”。
先是“侵佔罪”接著是“賭博罪”,最後來了個“流氓罪”,曾新民費盡心機,結果是招招不靈。就在曾新民為整治不了雷獻強而大動肝火時,東窗事發,曾新民自己卻被警方拘捕了。
1997年初,原南昌市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曾新民,因涉嫌經濟犯罪滾鞍落馬。隨著曾新民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