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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立字第07號立案決定書”,檢方指控,根據南昌市公安局下屬匯通公司的舉報,雷獻強身為匯銘公司董事,利用承包期間任匯銘公司副總經理的工作之便,侵佔公司財物760萬元構成侵佔罪。
南昌市公安局在經濟糾紛案開庭審理的當天,夥同江西省檢察院將與自己對簿公堂的原告抓走,雷獻強到底犯下何罪?
江西省檢察院1996年4月25日的立案決定書稱:“雷獻強違反公司章程和承包協議,超越承包許可權,擅自同海南寶平公司簽訂了兩份轉包合同,並將秘密收取的760萬元轉讓費據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全國人大《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構成侵佔罪。”
那麼,這個“侵佔罪”是怎麼來的呢?
雷獻強在承包匯銘公司後,獲得該公司董事會授權:“雷獻強在承包期間,擁有人、財、物自主經營管理權和對外簽訂承包合同權等一切權利。”
根據上述合同所賦予的權利,雷獻強隨後與海口美加娛樂公司簽約,將獅子樓大酒家一樓中餐廳等發包給該公司,月租金16萬餘元。1994年6月,美加公司在欠下海南省某單位100萬元借款和匯銘公司數十萬元承包金的情況下,溜之大吉。
海南省某單位將中餐廳經營權收回,用於抵押100萬元借款,並交由雷獻強經營、還債。雷艱難地支撐到1995年初,又尋到一次難得的機遇——海南寶平公司在願意承擔美加公司所欠債務的前提下,承包了獅子樓中餐廳、包廂。1995年元月8日,雷與寶平公司正式簽訂轉包合同,租金每月20。85萬元,5年後遞增10%。同時,寶平公司一次性拿出480萬元,償還美加公司承包期間所欠的100萬元債務的本息、應交匯銘公司的承包金及其它款項。此後,這一轉包合同再經匯銘公司與寶平公司正式簽署,予以確認。
匯銘公司在這個轉包合同簽訂後,又先後兩次召開董事會,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這就是江西省檢察院據以指控雷獻強“侵佔匯銘公司760萬元(應為480萬)”的事實依據。
海南省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銳聞聽此訊,當即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涉,趙曉銳律師提出:一、雷獻強與匯銘公司的經濟糾紛已經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且沒有證據表明雷獻強侵佔匯銘公司財物;二、雷獻強與匯銘公司發生的糾紛是股東間的經濟糾紛,海口市是雷獻強戶口所在地,匯銘公司註冊地、經濟糾紛行為發生地,江西省檢察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趙曉銳律師的交涉擊中了“第07號立案決定書”的要害。1996年5月1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採取既不定罪也不撤案的方法,為雷獻強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先行放人。
就在雷獻強離開看守所的當天晚上,南昌市公安局調集大批警力,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曾新民坐鎮指揮,準備搜捕雷獻強。凌晨3點左右,雷獻強住的招待所樓下突然傳來喧鬧聲,隨後便有大批全副武裝的警察向樓上衝來。這些人將雷獻強的上衣往上一卷矇住頭,扭住胳膊強行拖走,未說明任何理由。
趙曉銳出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證,方免於一難。
5月14日晚上以及以後連續3天,當地電視臺開始滾動播出5月10日晚,南昌市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迅速出擊,查獲了我市“嚴打”鬥爭以來最大的賭博團伙,抓獲慣賭雷獻強等5人與此同時,當地報紙也刊登了類似的“嚴打戰報”。但是,任何一家媒體均未報道這次賭博發生的時間。
原來,得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將雷獻強釋放,南昌市公安局局長曾新民氣急敗壞地想出了第三招。雷獻強是下午6時走出拘留所的,此時,曾新民正召集公安局處級以上領導會議,宣佈雷獻強的問題是“政治問題”,下令分片包乾,無論如何也要在今晚抓住雷獻強。先抓人,後定罪。
回頭再來看賭博這場戲。在抓獲雷獻強後,曾新民在全市公安機關處級以上幹部會上說:“查處雷獻強的問題是個政治任務,在這裡我拜託大家了。”
據調查證實,1995年春節,雷獻強回到老家南昌探親。2月5日晚,恰逢雷的生日,4個多年不見的好朋友到賓館看他並祝賀生日,順便玩了一個通宵的牌。這唯一的一次賭博行為已過去一年多了。
當晚與雷獻強打牌的另外4人,均忙生意在外,曾新民急令手下一班人分頭行動,到這4人家中做工作,許諾他們回來後絕對不追究任何責任。軟硬兼施,總算把這4個人找回來,錄下“口供”完成了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