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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經歷一員 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經歷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典史一員 隨縣設,司捕獄事務。
臺南府學教授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雍正十一年,添設訓導一員。
臺北府學教授一員 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 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學教諭一員 隨縣設。
民主國職官表
大總統
軍務大臣
內務大臣
外務大臣
遊說使
府、州、廳、縣如舊。
第三部分戶役志(1)
戶役之制,三代詳矣。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於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徵令也。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齊,作內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故能有勝於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數之多寡,力役生產乃可得而平也。臺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領檯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入款亦巨也。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州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永曆三十四年,嗣王經棄金、廈,來者尤眾。華人之在呂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後戾止,皆撫拊之,給其田疇,樂其生業,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後,可以光復故國,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風不競,以至於亡,痛哉!
清人得臺之時,志稱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歲徵銀八千零六兩零三錢二分。是必有所謬誤,不然何其鮮耶!考施琅疏陳海上情形,謂:“查自故明時,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臺灣者有二三萬人,俱系耕漁為生。至順治十八年,鄭成功挈去水陸官兵眷口三萬有奇。康熙三年,鄭經復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計之,則臺灣之人殆十萬,何以僅為一萬六千餘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確者,鄭氏陸師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有七萬二千,加之以四民,應倍其數。是臺灣之民,此時已近二十萬。不然以一萬六千餘人,僅不過一鄉,而奏設三縣,何其誇耶?蓋志之所載,僅舉丁稅而言爾。清例:凡有家眷者為一戶,男子年至十六者為成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而婦孺為口。是時移殖之人多無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巖穴,編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稅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國之役也。是故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國之經也,民之義也,故社番男女亦課之。舊例:壯番每丁徵米一石七鬥,少番一石三鬥,番婦一石,而教冊會廨番丁與番婦同。歸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歲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克臺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臺者禁帶家眷,而琅亦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臺,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趨,況以新啟之地,原田,何從而禁之哉?
康熙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為常額,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雍正四年,定豁番婦丁稅,少壯番丁改為一律,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乾隆元年,詔曰:“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於是歲徵三千七百六十五兩餘,約減舊額之半。二年,又詔曰:“臺灣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撤。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防、淡防兩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以行。”於是歲徵番餉三百四十九兩,較舊更減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設廳,僅由彰化撥歸丁口十一,歲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而數年間,開墾竹塹各地,至者驟增,多至數萬人,編審未備,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詔各府縣丁銀勻配田園,按畝徵輸。於是上田勻配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田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田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