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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弊。其有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
第三部分田賦志(4)
自示之後,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於民。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誌》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