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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58年全國人大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這種城鄉二元結構被固定下來,公民也從此被分為‘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兩種壁壘森嚴的不同身份,而占人口少數的‘非農業人口’一直享受著由國家提供的比‘農業人口’多得多的各種優惠,農民被嚴格束縛在土地上,幾乎寸步難行。現在,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改革開放已有20餘年,中國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民的自由度雖然比以前增大了很多,但戶籍管制卻基本沒有變化,農民的身份依然難以改變,長期在城裡務工仍然是‘農民工’,甚至當老闆也仍然是 ‘農民企業家’。這種狀況與改革開放的程序極不相稱,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發展。
“身份制使城鄉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最大的分配不公其實是城鄉間的分配 不公,所謂‘三農’問題的癥結也在於此。目前經濟生活中的消費不旺、內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收入過低,啟動內需市場的根本之途在於提高農民收 入。城鄉差距過大,潛伏著深刻的危機,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由於不能真正在城市安家落戶,所以民工對打工地沒有歸宿感。這成為部分人群高犯罪率的重要原因,也是每年春運‘民工潮’的主要原因。”
在這裡還要順便指出的是土地制度的變化。經過1950年的土地改革,中國在1951年給農民下發了《土地房產證》。這一證書至今還被某些農民所儲存。2001年6月23日晚中央電視臺在焦點訪談節目時段報道了安徽省一個農民保留土地房產證的故事。在那張發黃了的紙上,清清楚楚地寫道:此土地和房屋宅基地歸某某所有,是某某的私有財產,可以轉讓買賣交易。這就是建國初期的農村,土地是農民自己的,中國農民擁有私有財產。所以說建國後剛開始那幾年農民是歡天喜地的,因為有了屬於自己所有的土地資產。但1956年搞農村合作化以及1958年人民公社之後,土地又被收歸國有,農民的土地產權又被收回,所發的土地房產證成了一張廢紙。在這種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下,農民不得不組織起來,採取了一種蘇聯集體農莊式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這種農村社會的最後結果就是:農民失去的不僅是生產上的自由,更有人身遷徙等一切自由。
有一天我在北京政府辦的“首都之窗”網站上想檢視一下對外來民工的管理規定,不期發現了40多年前出臺的這一戶籍管理條例。現在特意把它引用一下,讓人們看看它有什麼內容,它是怎樣將中國人民的生活規束了40多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