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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至人民日報社和京華時報社領導,致使不明真相的有關領導對自訴人進行調查,使自訴人的正常工作嚴重受阻,並於6月份又再次被迫辭職。
2001年10月,被告又以“緊急舉報”形式向《法律與新聞》雜誌(地址朝陽區花家地甲1號)編造假案,誣稱“假記者石野靠在異地投稿勒索為生計,已多案在身,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尚有石野敲詐民辦金雁學校10萬元一案”,而此事純屬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事實是,1998年“六一”前,自訴人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了廣州海珠區民辦金雁小學老師梁某打傷一名8歲小學生蔡朝林的真相後(此新聞報道系與被告合作),受到校方的惡意誣陷,自訴人將校方告上法庭,後來校方也將自訴人及被告連同南方都市報一起告上法庭,而且被告也在南方都市報上發表報道揭露過有關真相。
此外,2001年3、4月,被告人還向《深圳法制報》、廣州的《家庭》雜誌對自訴人大肆誣衊,編造虛假事實。2000年4月,被告誣稱自訴人“在南方日報社強姦多名女實習生”,
“在王聖堂暗訪時嫖娼,編造假新聞,向境外媒體投稿醜化廣東警方形象”。而事實是,1998年4月1日自訴人與被告在報社組織策劃下,一起前往廣州王聖堂暗訪時,遭到黑幫刀槍圍攻,危急關頭,自訴人以軍人的良好素質先救助被告脫離危險,後自己也脫險。此事曾經在1998年6月13日至28日《華西都市報》、《華商報》及《黃石日報》《大冶日報》刑登,當時被告人還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工親筆寫作數千字的報道,但報社無法發表,被告又想以內參形式刑登出此文,但被南方日報社總編輯範以錦拒絕,並於1998年8月8日就此事作了有關批示。總之,只要自訴人在某家報社雜誌社工作,在某家刑物上發表文章,被告人的誣告陷害信就會隨之而至。
在被告長達兩年的誣告陷害中,自訴人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一名政治過硬的復員軍人,屢屢遭人誤解,不斷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數次失去正當的工作機會,往來於南北取證,經濟上負擔沉重,負債累累,致使心力交瘁,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同時,自訴人全家也因此而蒙上可怕的陰影,老父氣得患心臟病,老母親終日以淚洗面,弟妹常遭人非議。
在此,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1條的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審判,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我還在後面附上了我收集到的數址份確鑿的證據。
當我獲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後,令我怎麼也沒想到的是,後面的經過更會是那樣的曲折和漫長,最終的結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2001年11月6日,我以刑事自訴的方式向北京朝陽區法院立案庭遞交了狀詞。在等候了二十多天後,一直沒有訊息,我以為北京的法院不願受理我的案子。無奈之餘,我決定利用與鄧世祥在花都法院開庭之機南下廣州,向鄧世祥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區人民法院遞交自訴狀。沒想到,就在我和鄧對簿公堂的第二天,我獲知:我的案子朝陽法院已經以“誹謗罪”依法立案。他們已於12月向我下達了立案通知書。就在我和鄧世祥在花都區法院對簿公堂後的第三天,我又接到朝陽法院刑一庭法官逯某的電話。他稱,我的自訴案已受理,法院領導讓他負責我的案子,讓我儘快到法院來一趟,他有話要當面問我。當他得知我此時還在頭羊城時,就催促我趕快回京。隨後,他又連續三次下發“誹謗罪”的書面通知至我的代理律師處。而此時的我正好被廣州某部門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11天,根本無法脫身。“我無罪釋放”後,馬上與北京的逯某取得聯絡,對方在電話裡很惱火,根本不聽我解釋,並揚言我再不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庭,就要我撤訴,並要求我馬上坐飛機趕回北京談話。我不顧身體虛弱,立即借錢坐飛機趕回北京,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法庭。逯法官中等個子,三十多歲,說話嗓門很大,態度很不好。我第一次到庭時,還是被他當著一位女書記員及我的代理律師的面大罵了一頓。之後,這位逯豔光法官還再三警告我:沒有他的同意,不允許就此案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更不能隨意寫報道。
剛開始時,逯某對我這宗案子還是很重視的。到了2002年4月底,在我的再三催促下,他才決定南下取證。4月28日,逯某把我叫到法庭,問我有沒有空,能否跟他一起去一趟南方,最好是坐飛機去,這樣方便他調查。我想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