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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發生後,使曾傳耀那平時與人為善的膽小老伴受到極大驚嚇,當天就躲到了大兒子家中,怎麼也不敢再住在這裡了。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58節 惡兒媳謀財害“命”(2)
8月初的天夜裡,孫秀珠又帶著幾個男女突然破門而入,其中還有兩個身著警服的青年。他們強行搬走了一些東西后,又用一把大鐵鎖將大門鎖死,根本不讓公婆進門。就這樣,被惡兒媳驅逐出家門、無家可歸的曾傳耀老人在大兒子家借住幾天後,只好向自己工作的單位申請借了一間20平方米的廢品舊倉庫,以作棲身之地,一直住到現在。
這對失去家園的老夫婦怎麼也沒想到,其實,這位頗為心計的孫秀珠早在與公婆共同生活期間就趁機偷走了家裡的那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又於1995年12月27日揹著公婆,以個人名義寫了一份《授權書》,並連同偷出的《國土證》一起交給黃某,擅自授權其處理。1996年4月22日,黃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陽江馮某借了7萬元現金並與之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書》,以孫秀珠所提供的房產作抵押。借款期滿後,黃在還給馮5000元后就無力償還,在多次追討無果的情況下,馮將黃及孫秀珠上訴到陽東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認真審查後做出瞭如下判決:原、被告約定的以第三人孫秀珠坐落在江城區赤崗2街2巷2號樓房一座作借款抵押的協議無效;被告黃某尚欠原告馮某借款65000元及利息(從1997年2月5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月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限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第三人孫秀珠對被告黃某償還原告馮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2610元,其他訴訟費883元,由被告負擔。
獲悉以上事實後,曾傳耀夫婦在譴責無良兒媳的卑鄙行為的同時,亦為法院的正確判決感到寬慰,他們當時還很感激地想,如果不是法院明察後做出了公正的判決,他們的房子就被人拿去抵債了。可是,這兩位老實憨厚的老人高興得太早了,他們做夢也沒想到,同是這家陽東縣人民法院,在幾個月後做出的對另一宗牽涉到他與兒子的共有房產案的判決時,卻又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不啻于晴天裡響起的驚雷,一下子將他們擊懵了。
1997年10月的一天,陽東縣法院執行庭有關執法人員突然查封了曾傳耀的房子,並在大門貼上了蓋有法院公章的封條和封房公告,曾見狀,還以為自己是在大白天做噩夢!驚異之餘,他慌亂地拉著幾位正在貼封條的法官,連問這是怎麼一回事時,對方沒好氣地回答:“你不要在這兒妨礙我們執行公務,你最好自己去法院問吧”當他氣喘吁吁地跑到陽東法院四處尋找人詢問有關情況時,法院裡的有關負責人地稱:赤崗2街2巷2號樓房的真正房主是孫秀珠,因為她有申領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孫以此房屋為抵押,於1996年11月份借貸了陽東大溝信用社10萬元現金,交給黃某做生意,之後到期遲遲不肯還貸,對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查封抵押房產。曾傳耀辯稱:房屋是我當年以二兒子的名義置下的,所有的錢是由我出的,只能算是是我們共有的財產啊,現在怎麼成為了孫一個人的了?我兒子死後,孫也只能算是其中之一的合法共有者,現在怎麼成為她與我孫子兩人共有了呢?但院方稱,孫手頭有合法的房產證,那是最有力的證據。曾據理力爭地說,我至今還沒辦房產證,她怎麼會有呢?再說,孫就是有房產證,也是非法的呀,至少我們兩位共有人還不知道此事。見對方不予理睬,曾傳耀只好向法院有關領導一一反映情況,此後他還多次向有關部門打聽有關情況,但均未果。直到1998年5月,曾意外地從《陽江報》上看到一則陽江市財產拍賣通告,上面公開向社會拍賣其“赤崗2街2巷2號房屋,混合3層,佔地面積50平方米,建築面積180平方米”的共有房產。直到此時,他才知事情變得更為嚴重了!投訴無門的老人,最後憤然請了律師,決心用法律手段來起訴陽東法院有關人員。
在律師的大力協助下,曾傳耀又一次來到陽東縣人民法院,強烈要求法院對此事進行調查。法院幾位辦案人員稱,孫秀珠有房產證,是合法的繼承人,法院只是公事公辦。最後他們都讓曾自己到房產局去查詢有關情況。在陽江市房產局,律師查出孫秀珠所持的房產證存根號與曾以前申報建房的號數一樣。儘管年事已高,但曾傳耀依然記得很清楚,那房屋是他們出資以兒子的名義親手建造的,因各種原因未向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