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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理的判決改成一個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決,有這個必要嗎?
他又坐了下來,接著思索這個案子該怎麼辦。
贓款處理倒是比較好辦,他記得贓款沒收的規定是規定在裡,而這玩藝是在兩年以後才出臺,所以,這種情況是否該罰沒並沒有明文規定。這個就這樣判也不能說是違法。可是前面這個怎麼辦?中已經明確規定了:“與者,減五等。”就是說必須要對給錢的人減輕五等處罰。這可怎麼辦?真的要把這個可憐的人抓起來打屁股?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詞看了一遍,沒有頭緒。他又把翻到坐贓至罪這一部分細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這裡,不由得眼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計較。
他站起身,拿著判詞來到了刑房,把那個承辦案件的書吏叫了過來,將判詞遞給他,問道:“你判詞上說了,案犯得髒值絹五匹,對吧?”
“是啊。”
“是按照什麼地方的卷價估髒的?”
“按咱們益州。”
“嗯,益州的絹價多少?”
“六百七十文一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