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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到衙門報官了。衙門差役在附近尋找,在不同的地方發現了另一隻手臂,還有雙腳,以及從腰部砍斷成兩截的軀幹,還有肚腸等內臟,最後,在臭水溝裡發現了一個小孩的頭顱,經過辨認,正是童氏的兒子。於是捕快便對全村人挨個進行詢問,有人說那天看見孩子的叔母趙氏曾經在這臭水溝處蹲著,他還打了一聲招呼,而童氏也證實此前曾見到趙氏與人私通,趙氏應該是惱羞成怒,殺死自己孩子洩憤。於是,捕快便將趙氏抓了起來。
康縣令親自升堂審訊,開始這趙氏不承認殺人,康縣令動用了刑具,最後這趙氏招供了,說她因為跟孩子爭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時腦袋撞在石頭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屍體分屍了,藉口打豬草,把屍塊和衣服褲子都放在揹簍裡,到處亂扔。由此破案,原審以故意殺人判處其斬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發回重審的批語,就一句話:“本案存疑。”
發回重審的案子,先要經過刑房審查,層報司法、縣尉,再經執衣稽核後,保送縣令,然後縣令根據重審的情況和草擬的判詞,再次升堂問案,最終作出判決。
這個案子負責重審的書吏,複查的司法、鄧縣尉,都覺得案子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報送到了蕭家鼎這裡。
蕭家鼎於是開始翻閱卷宗。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