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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發達國家,目前,它也是西方各國對商業秘密的一種高標準的保護方法。
現實中,對掌握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員工來說,一方面,當他對工作盡了努力,他可能承擔全部成本而僅獲取一小部分利潤;另一方面,當他利用企業商業秘密在其他企業賺取到額外收益時,他可能得到全部好處而只需承擔一小部分成本。其結果是,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卻熱衷於追求額外收益,於是企業的價值也就小於他是企業完全所有者時的價值。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即被稱為〃代理成本〃。因此,為了提高企業內部運作效率,降低代理成本,避免企業經營管理和科研開發人員對企業的潛在損害,對其作出競業限制是必要的。
我國現行法律一方面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勞動者包括各種人才的自主擇業權利。那麼,如何才能較好地平衡這對關係,做到既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能兼顧到人才流動的合理性呢?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目前企業界廣泛採取的做法之一。在很多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及企業,如IT行業,員工在就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現象是較為普遍的。這種競業限制協議雖能較好地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但由於限制了員工部分擇業權的行使,因此經常發生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絕不能毫無顧忌或隨心所欲地設定條款,而應該遵守相關的法條規定。另外,根據筆者的經驗,在有關競業限制協議的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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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節:六 與競業限制相關的問題(2)
(1)限制的物件。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與特定的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對於簽訂物件的合理性,應依員工職位的高低以及有無接觸商業秘密的機會,作出不同的認定。對於時常接觸商業秘密的高階職員,如董事、經理,可與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於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一般員工,對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應有合理的限制,以免影響他們的生計。一般來說,需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員: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或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機要秘書員等。與凡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企業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2)競業限制的行業和範圍。競業限制的範圍應與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範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其他行業領域,實踐中應當權衡是否不當地剝奪了員工的生存權。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離職者在什麼範圍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對手。另外,競業限制的區域必須合理。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單位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有關。應當以可能與企業產生實質性競爭危險的區域為禁止區域或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競業區域。企業任意或無節制地擴大競業限制範圍,不但對企業沒有價值,而且還可能涉嫌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3)員工離職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而言,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於該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技術水平的高低。對於不同型別和性質的商業秘密,其競業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兩年。
(4)對價的補償性。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員工的自由擇業及獲得勞動報酬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費。企業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與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對於員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企業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來補償員工由於就職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損失。
(5)注意明確違約責任。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最好明確約定有關違約責任。比如,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也可以設定免責條款和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法律責任的事先約定可以避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後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困難,有利於合同糾紛的解決,也有助於減少當事人在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
目前,隨著員工的〃跳槽〃頻率呈現大幅上升的態勢,因此,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競業限制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希望上述建議能給企業一些幫助,從而儘量避免或減少引發勞動爭議。
法律連結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