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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技能。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就會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透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服務期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是用人單位在招收或使用勞動者的過程中,提供了特殊待遇後,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一個附屬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不得任意跳槽,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談到違約責任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案例中的公司出資對梁某培訓以後,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梁某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必須履行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案例
蔡某在上海某中日合資企業擔任產品模板設計,是公司的技術骨幹。為了進一步提高蔡某的業務水平,公司將蔡某送到日本,學習日本先進的製圖工藝和操作技術。同時,在蔡某同意的前提下,將雙方簽署的《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蔡某培訓後,要為企業提供5年服務期;服務期內如有勞動合同違約行為,則應承擔相當於培訓費10倍金額的違約金;若蔡某的違約行為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則在其承擔違約金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一年後蔡某赴日培訓結束,企業為其共花去培訓費10萬元人民幣。回國後,企業將蔡某的職位晉升為技術部部長。但蔡某因嫌企業給的工資較同行業的相同職位偏低,同時也為了讓其自身價值得到更好的體現,於是提出辭職,準備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企業領導得知此事後,堅決不同意蔡某的辭職請求。蔡某為了達到跳槽的目的,最終採用了不辭而別這一不正當的方法離開了企業,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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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節:五 員工培訓與服務期(2)
企業依據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蔡某承擔合同違約金100萬元,以及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
面對企業提出的鉅額請求,蔡某說道:〃我在這個企業工作了兩年多,就是把我這兩年多的工資全加起來也只有9萬多元,現在讓我賠110萬元,就是把我自己賣了,我也賠不起。〃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況允許設定違約金,主要是因為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但是為了避免在違約金設定和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現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培訓協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時,其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案例中,企業為蔡某共提供專項培訓費用10萬元人民幣,在蔡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時,卻要求蔡某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可以說,企業給蔡某設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蔡某可以向仲裁委員會要求給予減少,減少到10萬元人民幣以下。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法律規定,對這種數額畸高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變更,變更到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應注意,上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