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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施行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限制商人投機,確保國家物資和財政供應;透過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發展農業生產;透過施行兵法、保甲法和保馬法等提高軍隊戰鬥力,穩定社會秩序;透過改革科舉制,整頓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短短數年間,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主要方面,其全面、系統的程度應該說是歷史上罕見的。雖然每項新法的施行都基本上收到預期效果,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是,王安石的變法除了損害富商大賈和大地主階層的利益外,還削弱了中高階官僚階層甚至皇室的特權,遭到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大官僚大地主集團的堅決反對。
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王安石被罷相。雖然次年官復原職,但此舉已經從根本上動搖了他在官僚階層的影響力;從此元氣大傷,再沒有能夠使變法主張得以一如既往地“強勢”推行,加上宋神宗後來的動搖和妥協,新法最終被廢止。雄心勃勃的王安石於復相之後僅一年便再度辭相南歸,閒居江寧府十年後抱憾鬱終。中國歷史上如奇葩異峰般的“熙寧變法”就這樣無果而終。
從過程上看,雖然王安石變革的基本主張均已經得到施行並基本上收到預期的效果,可以說是順利完成了變革的主要“動作”,樹苗是栽下了,並且成活了,但是,在它的周圍還有許許多多虎視眈眈的牛羊,一不小心就會被它們輕而易舉地毀於一旦。
變革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低估反對派的力量,否則就一定會為自己的輕率付出無可挽回的代價。
如果說在深化及攻堅階段考驗的是企業主的遠見卓識和變革者的創造力的話,那麼,在成果鞏固階段,則更考驗企業主的定力和變革者的內控能力。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二者之間的信任狀態,是貫穿變革全程的基石。
王安石在變革之初,不滿20歲便繼位登基的宋神宗趙頊風華正茂、躊躇滿志,表現出少年天子足夠的遠見卓識和銳氣鋒芒;從王安石變革的內容來看,也堪稱千古奇才。但是,在成果鞏固階段,趙頊和王安石君臣在定力與內部掌控力兩方面的先天不足就暴露無遺。當然,宋神宗趙頊的定力不足也與他掌控朝局的政治手腕欠佳有關係,因此他在變法後期所表現出來的不僅僅是動搖,還有妥協。在許多情況下,看似至高無上的皇帝並沒有想象中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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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與較量(11)
假設趙頊擁有足夠的定力,而王安石又擁有足夠的內部掌控力,那麼,歷史將會是另一種局面。但是歷史從來沒有假設。
因此,在成果鞏固階段,變革者主要任務有二:
一是清除隱患。
王安石第二次下野(公元1076年)之後的10年,雖然新法仍在施行,但反對派抵制變革的努力並沒有停止,並且,變法派與反對派之間的力量消長關係因為王安石的失勢而處於被動,終於在年僅10歲的宋哲宗趙煦繼位(高太后秉政)後啟用司馬光為宰相伊始時,新法便被全面廢止。雖然元祐八年(公元1093年)高太后死,哲宗親政後便追貶司馬光,貶謫蘇軾、蘇轍兄弟等反對派於嶺南(今廣西),並重用革新派主力章敦、曾布等人,恢復王安石變法中的保甲法、免役法、青苗法等,但經過這番折騰,變法的效果已經大打折扣;而且,25歲便英年早逝的宋哲宗在位期間始終沒有能夠根本解決變法派與保守派之間的黨爭。
如果變革的代價是損害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並使他們成為變革的反對者,那麼,即便有人能夠“幡然悔悟”,轉變成為變革的堅定支持者,這也僅僅是特殊的個案,並不具備代表性,因為人是很難真正放棄其某種利益訴求的。
二是紮根深遠。
正如前述,變革的深化及攻堅階段之最大成果,只是在“制度”的層面栽下了樹苗,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棵樹苗無論長勢如何良好,都是很脆弱的。
根深才能葉茂。所謂變革之“根”,就是要把變革新主張植入企業的“精神穹宇”中去,使之成為影響員工價值判斷的重要參照。否則,變革的反對勢力早晚會趁企業主表現出微妙的動搖或猶豫之時,以想象不到的破壞力捲土重來。
這種“紮根”的過程,具體來講是從兩個方面來努力。第一方面是在企業文化(詳見《黨史商鑑》)中,使對變革的認同和支援成為民間氛圍的主流。第二個方面,是把變革的成果納入共同思想(詳見《黨史商鑑》)的範疇,使之通透地貫穿從“哲學理念”到“共同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