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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為了能夠做到對公司的控制,刻意打壓“不聽招呼”的員工(即所謂的“異己”),在他們看來還是一種當然的管理手法。且不說他們的做法對與錯,但關鍵是,公司沒有告訴他們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才能符合公司的理念。
虛與實(2)
因此,無論對這兩位負責人做如何處理,這家公司都需要對自己的思維方式進行全面的反思,否則它將永遠不可能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而這些情形對公司的傷害將是無形的和深遠的。
由此可見,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任何決策,重大的或平常的,如果不自覺地遵循正確的哲學理念(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則,就不能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嚴謹、客觀,並且具備強大的邏輯力量。
企業的共同思想,大部分都應該最終體現為其五大構成要素的另一末端,即各種“行為規則”。這個元素是共同思想中,乃至企業的精神穹宇中與“制度”範疇重疊最多的部分。許多的“行為規則”都會以“制度”的形式來體現,並且成為企業的強制性規則。
我曾經在《黨史商鑑》中提出,共同思想對組織行為的影響,可以分為“認知、判斷、行動”三個環節。但在這種影響得以發揮之前,需要對共同思想的體系進行全面的梳理和完善,否則這三個環節都不會有賴以存在的載體。對於處於擴張階段的企業來說,則更需要一個清晰、完整、科學的共同思想的體系,尤其是“行為規則”層面的業務模式和操作規程,並且要使這個體系具備強勢的複製能力。若不如此,就會在看似龐大的商業帝國下,潛伏著混亂與危機,即所謂的“越大越亂”。
如何構建這個龐大的規範體系?我們再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K集團是一家大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