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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宣告破產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現,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終止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維護股東利益,建立健康繁榮的股票交易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五、公司債券
1.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
《公司法》第15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的獨資或有限責任公司。而傳統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只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債券或公司債的問題。
《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兼顧了中國近年來債券管理的實際情況和公司法的國際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頒佈之前,中國已有十來年的債券發行的歷史,取得了良好的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許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投資結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至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則無權發行公司債券,以利於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減少債券市場的社會風險。
2.公司債券的含義
《公司法》第160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裡所指的法定程式,是指《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國務院釋出)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債券發行的程式。
債券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證明持券者有按約定的條件向發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通俗一點講,它不過是民間通常所用的“借條(據)”的規範化、格式化。債券除了籌措資金一般意義之外,作為投資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徵:①從收益情況看,債券的利率通常介於存款貸款利率之間,對投資者和籌資者都有比較大的吸引力;②從安全性來盾,債券的利率和還本期限都是事先規定好的,在投資工具中僅略低於銀行存款;③從流動性盾,債券的流動性大大高於銀行存款。
債券的種類繁多,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收回全部債款,並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規定的利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和股票是公司籌措資金的兩種工具,也是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的物件,但兩種有價證券有很大差別,主要體現在:(1)法律性質不同。股票是所有權證書,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財產權即股權,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
(2)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進行投票,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有權分享股利和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時在自己股份內承擔風險責任:而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無參與公司經營的法定權利,也無權分享公司剩餘財產,但在公司清算時,有權比公司股東優先得到債務清償。債券持有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3)期限不同。購買股票是一種永久性投資,股東不得要求公司返還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債券則有一定的清償期,屆時公司必須返還本金。
(4)收益的風險與方式不同。除優先股外,股票沒有固定的利息,投資者的收益與企業經營狀況密切相關,只有公司在盈利後才能分取利息和紅利,風險比較大;而公司債券則有固定的利息率,無論公司是否盈利,均須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債券的利息從稅前利潤中支付。
3.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性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只允許資本實力比較雄厚的公司發行債券。一般來講,發行債券都是為某急需投資和市場前景好的專案,而進行的大規模的集資活動,且關係眾多債券投資人利益,如果公司無論大小,均有發行債券的權利,難免不導致發行債券意圖和市場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