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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作出決議;⑩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⑾修改公司章程。
對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股份有限公司少了對股份轉讓作出決議這一內容,這也是由兩種公司不同的性質特點所決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因此不必由股東大會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或者決議。但股東大會仍然對公司的重大問題聽取報告和作出決議,對公司的發展情況及預測目標,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其成員的報酬確定,公司業務執行情況、公司的年度經營效益、利潤分配情況,發行公司債券的原因及發行情況,財務稽核的權力、對涉及公司存在和消滅或重大變更的增、減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特別決議。透過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可以瞭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參與一些重大問題的決策,行使投資人充分的權利。
(5)股東大會決議及記錄股東大會的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只要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即可成立,而特別決議則需2/3以上透過才能成立。我國認為特別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等事項。《公司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公司法》第107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由此可見,除以上兩個事項為特別決議,其餘的都為普通決議。
《公司法》第109條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B、董事會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所組成的公司執行機關,它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管理,代表公司對各業務事項作出決策以及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策。
相對於股東大會作為議事機構,董事會則是決策及執行的機構。
(1)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這是立法的要求,以實現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目的,賦予經營管理者充分的自主權,搞好公司的業務。董事會組成一般要求至少有2個以上的董事。如臺灣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最低不得少於3人。
至於具體人數,則由各公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規定。對此,中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2)董事會的職責董事會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根據大會決議,執行公司的業務。否則,致使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失時,參與董事會決議及行動的董事,對公司須負賠償責任。中國《公司法》第112條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大會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從以上規定,可見董事會對公司的各項發展計劃及重要的規章制度,公司行政機構的設定,公司業務執行等事項具有決定權,其行為影響著公司的生存、發展和消滅。
(3)董事長及其職權組成董事會的成員由股東大會選出後,就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負責領導董事會的工作。《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對外一切事務的法定代表人,對於公司營業上的一切事項擁有辦理權,對某些具體事項有直接的決定權。其職權範圍《公司法》第114條有如下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②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③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