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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舉,董事會依照法律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制訂各項重大方針措施的具體方案,統管公司內的主要事務,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開展,決定公司內部行政機構的高階職員任聘及報酬,是公司發展擴大的重要領導力量。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董事和經理的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監事可由股東大會選出一部分,還可由職工民主選舉,這樣可代表公司各階層的利益,共同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保證高階管理人員廉潔、高效服務。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共同為公司的發展發揮作用。
A、股東大會《公司法》對股東大會作了具體的規定,《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1)股東大會通知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誰召集,法律往往有明確規定,最經常的股東大會召集人是董事會和監事會。而召開股東大會的事項通知往往也要在股東大會前的一定期限如20天或兩週之前通知股東,可以是公告,也可以是函告,具體寫明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決議方案的內容。《公司法》第105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對於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大會的召開通知或公告及無記名股票股東的特別義務,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這樣規定,有利於無記名股票持有者利益的保障,也防止無記名股票轉讓公司對股東大會期間無記名股票股東變化難以管理和控制,造成混亂。此外,還規定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股東大會會議種類股東大會分股東常會和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臨時會不定期召開,視必要的時候舉行,法律往往規定召開臨時會的具體情形。對此,《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可見,股東臨時會往往是在意外重大事項發生或一定比例股東的提議下石開的。而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議,不得任意撤銷或拖延,以保護股東的權益。
(3)股東的出席及表決股東在接到股東大會召開的通知或看到召開公告,應依時出席股東大會,但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這種委託代理表決制度的確立是因為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關心股利分配而不顧公司的經營情況,而有些大股東又會利用這一委託代理制度操縱股東大會,因此,各國的公司法一般對此有嚴格的規定,對代理人和委託手續有嚴密的限制,如代理人須持股東作為委託人的委託證書,委託證書必須註明委託範圍。中國的規定符合嚴格的原則。
股東對股東大會的提案,行使表決權,這是基於股東的股票持有,對提案表示可否透過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不是按人數計算,而是貫徹股份平等的原則,每股表決權一律平等。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樣,股東擁有的股份數越多,則擁有的表決權也越多。
(4)股東大會職權《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③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宜;④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⑤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⑥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⑦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⑧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⑨對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