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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佔作被告犯罪日期的起點———因為1937年的盧溝橋事件不過是“九一八事變”的繼續和延長,中日戰爭從1931年實際上就已經開始。除此之外,一種與事實更接近、更合乎邏輯的主張是中方檢察官向哲浚向國際檢察局鄭重提出的:以1928年日本在中國製造“皇姑屯事件”作為起點。
1927年夏天,奉系軍閥張作霖在北京組成軍政府執掌政權,控制著山東、河北、平津和東北地區。張作霖曾經得到過日本人的支援,日本人也希望利用張作霖的勢力來進一步霸佔東北。但張作霖畢竟是中國人,對日本越來越過分的侵略要求,他不是委婉拒絕就是藉故拖延。此時,駐紮在中國東北的日本關東軍惱羞成怒,決意除掉張作霖。就在張作霖決定從北京撤回關外東北的時候,日本人覺得機會來了,決定在瀋陽車站西北的皇姑屯附近橋洞炸燬火車。1928年6月4日早晨,侵華日軍果然得手,在皇姑屯炸死了張作霖。這就是震驚全國的“皇姑屯事件”。
其實,要不要把日本軍政首腦們在決定偷襲珍珠港、發動太平洋戰爭之前對中國和亞洲各國實施侵略戰爭的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起訴的問題,實際上是中國人民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承擔的犧牲、遭受的損害和做出的決定性貢獻該不該被忽略、被淡忘的問題,是中國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其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問題。簡單地講,對美國開戰是犯罪行為,對中國開戰當然也應該是犯罪行為,其責任者都應該受到起訴和追究,這本來是不成問題的。它之所以會成為問題,只能說明當時國際社會中有些人(特別是一些大國的代表)對中國懷有輕蔑的態度。
國際檢查局內部經過鄭重的討論,向哲浚的主張佔了上風並最終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所接受。於是,1928年1月1日就被正式確定為對日本戰犯起訴的起始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為從1928年開始到1945年為止,總共約18年。當然,日本帝國主義的侵華活動至少可以上溯到19世紀後期的甲午戰爭以前。
多年以後,梅汝璈法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寫道:“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了,取證是有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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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 任(3)
證據難找的原因,首先是由於日本在戰爭中就嚴令保守秘密,違者將會受到制裁;其次,日本投降後,盟軍沒有及時佔領日本,給日本統治者毀滅罪證留下了時間。從1945年8月14日至30日這16天當中,日本有計劃地銷燬了大量侵略證據,東京政府大廈頂上一直濃煙滾滾。在日本各地,在中國和東南亞,凡有日本陸海空兵團和司令部的地方都在忙於銷燬檔案。他們幹得是如此徹底,甚至連銷燬檔案的命令也被銷燬了。而且,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在戰爭期間也未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
所以,中國檢察官從國內帶來的除了要起訴的11名戰犯名單外,沒有更多的證據。而日本對中國的侵略犯罪,將是整個東京審判中的重頭戲,缺少足夠的證據,後果將不堪設想。為此,工作人員後來多次前往中國過去的敵佔區和遭受過侵略迫害的難民中尋找人證與物證。
證據之所以在遠東國際法庭中如此重要,是因為這裡的審判程式採用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兩種不同的審判方式:大陸法系採取究問制,以法官為中心,犯人一旦被提起訴訟,就基本確定他有罪。英美法系則採取對質制,以證據為中心,犯人在定罪之前首先假定他無罪;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如果認為證據不合法或不可信,可以當庭拒收。有沒有證據、證據是不是有力、會不會被對方駁倒,對英美法系的訴訟非常重要。
由於東京審判為美國所操縱,審判的準備工作完全由美國單方面進行。澳大利亞和蘇聯對此表示不滿。澳大利亞認為,東京審判不應由美國主導,而應由同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和各同盟國政府共同負責。但在美國的反對和英國的勸說下,澳大利亞放棄了自己的主張。蘇聯認為,根據美國起草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東京審判跟紐倫堡審判有重大差異:法庭沒有像紐倫堡審判那樣設定預審官,陪席檢察官也不能像紐倫堡審判那樣可以獨立行動。因而蘇聯沒有立即派出代表參加東京審判。後經美蘇間多次交涉及美國方面的一再敦請,蘇聯檢察官戈倫斯基才於1946年4月13日到達東京。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