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章 中介合同糾紛(一)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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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城市d區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審判席上獨任審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姜海藍,被告方廖宗虹核對了身份,確認雙方對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得到了原告方特別授權的律師姜海藍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沒有意見、沒有異議。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說道:“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關於原告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並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由審判員朱凌薇獨任審判,由書記員付凱擔任法庭記錄,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在宣佈開庭。”[1]
朱凌薇:“當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權利:1、申請回避權;2、提出新證據權;3、進行法庭辯論,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4、原告有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駁、反訴的權利;5、最後陳述的權利。”[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藍,“原告是否聽清,是否申請回避?”
姜海藍面色從容,起訴狀、證據材料、證據目錄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執筆,正往一張白紙上寫“庭審記錄”。
聽到法官提問,她快速回答,“不申請。”
朱凌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廖宗虹說:“不申請。”
——
東漢末年。
劉備饒有興致地同諸葛亮討論道,“這就是姜海藍以前說過的民事糾紛?”
他回憶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時所看到的那一場刑事庭審,右手捏著下巴,“感覺民事案件的庭審和刑事案件的庭審也沒什麼區別,都是……法官來主導。”
諸葛亮笑著點出另外一點,“您是覺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對參加庭審的人的身份,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權利。
劉備點頭表示贊同。
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記錄,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審時的筆記——當然是之後憑記憶補的。
“要說相似之處,被告人和被告算嗎?”
諸葛亮用開玩笑的語氣說道。
劉備頗為好奇,“為什麼一個叫被告人,一個叫被告?”
諸葛亮道,“這就不知道了。”
至於被告人和被告的“權利”相似之處……
“都有申請法官和書記員迴避的權利,都能自行發表意見,都能提出新的證據,都有最後陳訴……”
諸葛亮大致說了幾點。
劉備若有所思,向諸葛亮說道,“他們的規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請開庭的法官迴避嗎?”
放在他所理解的“現在”或者“過去”,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如果不是當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讓犯人說話、舉證的。
可申請回避……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這句玩笑話,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話。
諸葛亮望著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麼關係,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對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劉備笑了笑,道理是這麼個道理。
諸葛亮自然明白劉備的意思,他的語氣輕飄飄的,“既然每次開庭都要說一遍,應當是可以申請法官迴避的吧。”
否則次次說,卻不能實際執行,是在嘲諷誰?
劉備負手而立,沒有正面回答,他說:“或許?”
——
朱凌薇接著說道,“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原告方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
姜海藍拿起起訴狀,聲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來。
“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費15600元,780000元x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3400元,780000元x3;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22年5月,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原告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務,原告的工作人員先後為被告介紹了林城市a區梅清花園7棟905號房、b區竹香苑11棟15-01號房、b區菊華公館15棟24-08號房、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
“雙方於2022年7月19日就四套待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