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章 中介合同糾紛(三)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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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庭前,姜海藍就已經向法庭提交了“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以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現在證人出庭作證,還要籤一份《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承諾已知悉應當如實作證的義務和做偽證的法律後果,保證向法庭如實陳述事實,如做偽證,願意按照法律規定接受處罰。
先後出庭作證的陳小瑜和馮宇浩都在《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上簽字按手印。
——
姜海藍在腦子裡給直播間觀眾們大致介紹了一下保證書的內容。
諸葛亮琢磨著,因為是原告方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這兩位證人又是原告的店員,那麼證人發表的證言應當是必然有利於原告的吧?
否則原告為什麼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呢?
所以天幕上那個國家的律法裡規定,證人必須向法庭承諾自己所說的話都是真實的,不是基於與原告……或者說,與申請人的關係,而張口胡說。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該案中唯一瞭解真相的證人是被告的親屬呢?
如果是依據現在的律法……
諸葛亮若有所思。
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1]
漢宣帝以律法的形式確定了“親親得相首匿”: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親屬之間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該行為依律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
在刑事案件中親屬都能為犯人隱瞞罪行,更不要提民事了,被告的親屬想來也不會去發表對原告有利的證言。
可是……
《保證書》的幾條內容在諸葛亮腦海中轉過來又轉過去。
他總覺得天幕上的律法規定也許會突破他的認知。
畢竟他們連皇帝都沒有給尊重,何況是家族中的……
——
陳小瑜看起來有點緊張,但講話的時候聲音很穩,“是我先認識廖老闆的,廖老闆說他要買房子,我按照他的要求給他介紹過好幾處房子。後來廖老闆覺得梅清花園、竹香苑、菊華公館、青蘭小區這四個地方的房子比較合適,我就和他簽了合同。”
“我和房主約好了時間,帶廖老闆去梅清花園、青蘭小區、菊華公館看過房子。”陳小瑜說到這裡,停了一下,“竹香苑的房子是我的同事帶他去看的,那段時間我有點忙。”
“廖老闆看過房子後,看中了青蘭小區那套,我就幫他跟房主溝通房款,當時是沒談的下來,我就繼續給廖老闆介紹別的房子。”
“去年11月份的時候,廖老闆和我說,他不買房子了,讓我不用給他介紹了,我們就沒再聯絡了。但是12月底的時候,我看到了廖老闆發的朋友圈,他搬新房子辦酒,買的新房子正好就是青蘭小區那套!”
證人陳述完畢後,朱凌薇問原、被告雙方是否要向證人發問。
姜海藍先問了,“證人陳小瑜,請問你為被告廖
宗虹介紹位於d區金華路青蘭小區3棟的606號房,是什麼時候?”
陳小瑜看著姜海藍回答道,“是去年的7月,7月初,具體哪天我不記得了。”
姜海藍看向法官,“陳小瑜和廖宗虹的vx聊天記錄上,陳小瑜第一次將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的圖片和房屋情況發給廖宗虹,是在2022年7月2號。”
陳小瑜點頭,“我就記得是7月初,聊天記錄上是2號那就是2號吧。”
姜海藍接著問,“你帶廖宗虹去青蘭小區3棟606號房看房是什麼時候,你還記得嗎?”
這個問題陳小瑜記得,起訴之前她和姜海藍溝通案情的時候,特別翻過vx聊天記錄核對。
於是她斬釘截鐵地回答,“2022年7月26號上午。”
姜海藍點了點頭,又向朱凌薇說道,“他們的vx聊天記錄上約定過看房時間,是在2022年7月26日上午十點半,當天陳小瑜給廖宗虹打了語音,還發了定位。”
朱凌薇點頭。
姜海藍說:“審判長,我這邊發問完畢。”
朱凌薇便問被告廖宗虹對證人證言有什麼意見。
廖宗虹說:“她是帶我去看過房子,但是她也說了,她當時沒有幫我把房子談成。而且我是在外面看到了青蘭小區房主貼的賣房子的單子,不是因為他們公司買成的房子。”
書記員付凱將雙方的意見如實記錄了下來。
第二位證人馮宇浩講道,“廖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