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 章 刑庭(七)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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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組織賣y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y活動的行為。但被告人xxx並沒有實施招募、僱傭、強迫、引誘等手段,更沒有控制多人賣y。”
一位西裝筆挺的男律師看著膝上型電腦螢幕,從容地念著辯護詞:“……被告人是否參與涉案賣y人員的管理或控制行為,具體表現為參與賣y場所的經營或管理,……;也可以表現為對賣y人員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團伙中負責的是收款和籤價格單,其沒有在犯罪集團或者賣y場所進行組織或者管理活動,……故,被告人xxx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y罪,而應當認定為協助組織賣y罪。”
一位身著律師袍的女律師手裡拿著幾頁辯護詞,抑揚頓挫地發表著她的辯護意見,“……被告人xxx並沒有實施組織賣y的故意,根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與證人xxx、xx、xxx的證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給賣y人員從事賣y活動,且向女票客收取費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費、水電費等,並不是犯罪團伙的分紅或工資。”
“……被告人沒有對案涉賣y人員實施控制行為,沒有招募、召集賣y人員,沒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從事賣y活動,沒有發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觀上沒有組織賣y的故意,客觀上將自己的房屋租給他人從事賣y活動,所以xxx構成容留賣y罪,而非是協助組織賣y罪。”
一位戴眼鏡的中年男律師看了眼自己的辯護詞,平靜地說道,“我贊同公訴人的量刑意見,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的情節,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我贊同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發表的第三點辯護意見,”一位年輕女律師面無表情但聲音沉穩地說道,“此外我再補充兩點,第一,根據剛剛庭審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參與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並沒有持刀砍傷xxx……這與xxx本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剛剛庭審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夠相互印證。”
“……被告人學歷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並自願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會中不致再危害社會,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經xxx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配合了公安機關的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在剛剛的
庭審中,也如實供述,前後交代一致,沒有翻供表現,系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姜海藍豎起耳朵認真聽著各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頭也不抬地往庭審筆錄上記錄著。
她自然沒有那個記憶力和手速,能將辯護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一字不漏地寫下來,只能≈ap;ldo;歸納總結?()?『來[]看最新章節完整章節』()”了。
不過開這種參與的辯護律師多的庭審,聽大家發表辯護意見,多少是能夠學到一些新的東西。
她這邊記錄下來,以後她在承辦案件時,可以直接運用。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詐勒索罪,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xxx具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公訴人指控xxx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僅無直接證據證明,且間接證據也無法相互印證,全案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一,被告人xxx沒有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意圖,……”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證言,……”
“第三,公安機關提供的……”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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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師和公訴人明面“交鋒”的人們可算是滿意了。
這次庭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