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章 刑庭(六)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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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理,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夠充分,那就不能認定有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趙匡胤神情嚴肅,程序正義……嗎?
雖然他不是很能理解,但天幕上那個國家實行所謂的“程序正義”,必然有他們的理由。
只是這個理由……
或許又是他不喜歡的吧?
天幕之上,兩位法官問完了問題。
石守信眯了眯眼睛,“這就是他們的‘人權’嗎?”
看那個世界看了那麼久,對他們的政策、規定、法律等也算是有了一些瞭解。
他們的政府看重百姓,不拘男女,不看老幼,不分種族,不介意貧賤或富貴……
只是瞭解歸瞭解,天幕之下的很多人,尤其是自詡為上等人的一群人,是不會理解的。
甚至厭惡與憎恨。
並萬般慶幸那樣一個政府只存在於天幕之上。
本世界愚昧的百姓就算有些不安分的念頭,也沒有能夠反抗他們的力量。
——
法庭調查之後,是法庭辯論。
曹俊楠手中拿著量刑建議,從第一個被告人開始。
“……被告人x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
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y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組織賣y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人民幣xx萬元;……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年x個月;……非法拘禁罪,建議判處有罪徒刑xx年;……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xx萬元。”
“被告人xxx的行為……”
曹俊楠一個被告人接一個被告人,念出了檢察院對他們的量刑建議。
罪名和起訴書指控的一致。
建議判處的刑罰倒是和庭前拿來給被告人們看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所寫的不完全一致。
——當然了,不願意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自然要將認罪認罰所減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都在認真聽公訴人宣讀。
姜海藍的書寫速度實在是快,她在她的筆錄上記下了每一個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這可是一個開了兩天庭的案子,我的筆錄要是隻有短短兩三頁,我可實在是不好意思裝訂到卷宗裡,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筆錄,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別誇過的。
姜海藍寫著寫著,忽然想到了什麼,順便在腦子裡對直播間的觀眾們解釋道,【數罪併罰,就是,比方說有一個人犯了三個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個月,c罪判六年八個月,那麼數罪併罰……】
【並不是單單把三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為最低,以三個刑期之和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箇中間值。】
【比如我剛剛舉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個月到十四年一個月之間,酌情決定被告人應當執行的刑期。】
【當然了,數罪併罰的內容不只是這麼一點,只是我如果要給大家講清楚的話,恐怕要一兩節課吧。】
——
元朝位面。
“數罪……並罰?”廉希憲睜大了眼睛,聽起來就是我們的律法規定中“數罪俱發”的情況,但是……
同樣是一人犯數罪,古往今來各朝各代的規定都差不多,到了後世,卻是完全不一樣了。
《尚書·呂刑》中說:“下刑適重,上服。”
正義疏:“下刑適重者,謂一人之身,輕重二罪俱發,則以重罪而從上服,令之服上罪。”
漢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們的元律,關於數罪俱發的規定同樣是“數罪從重者論之”。
廉希憲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認為一個人犯了好幾l個罪,同時或先後被告發之後,應當按照判得最重的那個罪追究其責任。”
這種法律規定,自古以來。
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