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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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國家主權必須統一歸中央人民政府。“十七條協議”明確要求“驅逐英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第一條),因為英美勢力一直在策動西藏獨立,並把藏傳佛教看做在中亞和大南亞反對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是西方世界“遏制共產主義的屏障”。而“葉九條”“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也是“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第一條)。至於中央對港“十二條基本政策”的第一條就明確宣佈:“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第二,西藏、臺灣和香港作為“獨特”的地方政府,雖然直轄於中央政府之下,但擁有高度自治的權力。按照這個原則,對中央與特區的權力做出具體劃分。其中,作為主權象徵的國防和外交事務等權力,必須歸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別行政權的具體治理事務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西藏當時雖然有藏軍,擁有很大的自治空間,但中央決定對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並將“西藏部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第八條)。中央對臺政策上,容許臺灣擁有自己的軍隊。但在香港駐軍問題上,曾經引發一場風波。當時港人盛傳外交部長黃華表態中央不在香港駐軍,被鄧小平斥之為“胡說八道”。小平明確指出,中央要在香港駐軍。這不僅是為了宣示主權,更主要的是防止西方勢力把香港變成顛覆大陸的基地,由此引發大亂。
其三,西藏、臺灣和香港作為“自治區”或“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的權力,因此擁有不同於中央政府和內地其他地方政府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比如“十七條協議”肯定西藏保留班禪喇嘛和達賴喇嘛作為政教合一的最高領袖的地位不變,其宗教信仰及制度不變,甚至西藏的農奴制也暫時不變。而對香港和臺灣則保證兩地的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其四,這些地方政府作為國家行政區域的一部分,透過全國政協和全國人大這兩個機構參與國家管理,同時中央也可以委任這些地方政府領導人出任中央政府的領導職務。在全國政協和全國人大中,一直都有西藏、臺灣和香港的代表。“葉九條”還明確提出,“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第五條)。
當時有人說是國家副主席職務。“十七條協議”和“十二條基本政策”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這樣的內容,但事實上做出了這樣的安排。比如達賴喇嘛簽署了協議之後,於一九五四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即被選舉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班禪喇嘛被選為人大常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特首董建華卸任之後,被安排為全國政協副主席。
其五,中央人民政府不需要這些地方政府或居民承擔對國家的義務和責任,比如服兵役、納稅等等,相反中央在這些地方政府遇到困難時,有責任和義務予以支援。比如“十七條協議”規定,“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即入藏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第十六條)。“十二條基本政策”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第八條),且“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第十二條)。至於中央對西藏和香港經濟援助政策,已經被人們看做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而近年來中央推出的一系列對臺商和農民的政策,也被看做是解決臺灣問題的有效思路。
從上述五個方面的共同性,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思想實際上來源於毛澤東提出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思路,具體就源於“十七條協議”。然而,如果我們再深入考察“十七條協議”的精神,就會發現這套治理邊疆的政治思路實際上發端於大清帝國。
中華帝國興起秦漢,繁盛於唐宋,發達於元明清。大清帝國運用一套成熟的、靈活彈性的政教制度解決,將中華帝國治理邊疆政制發展到極致,有效解決了唐宋以來一直沒有徹底解決的邊疆問題。這套政制的核心就在於在捍衛帝國主權的中央集權制度下,採取因地制宜的個別統治的政策:“以八旗制度統治滿洲,以盟旗制度轄蒙族,以行省制度治漢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馭藏番,以土司制度或部落制度轄西南苗夷,以及以宗主制度對番邦。”(轉引自蕭金松:《清代駐藏大臣》,6—7頁)在此基礎上,又在邊疆各地派駐中央機構加以監督、控制和指揮邊疆地方。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