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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在古代原是有合理地位的。《春秋》上常有某夫人或某氏“來歸”的記載,就是女子離了婚回孃家。《禮記·雜記下》記載著一套“諸侯出夫人”(休妻)的儀節和辭令,雙方好合好散,十分客氣。《白虎通·諫諍》也重複了前代“絕交令可友,棄妻令可嫁”的告誡,主張要為已離婚的女子保留改嫁他人、重結良緣的餘地。這裡可以提到《禮記·曾子問》中一段頗為奇怪的內容:
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這是說新婦入門,要三月後行了廟見之禮,才算獲得正式的身份。那麼這三個月豈不就成了在現代社會也算比較新潮的“試婚期”?這對於道學家來說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他們很難解釋這一段的意義。我們當然也不能將當今的觀念強加於古人,比較合理的解釋之一,似乎仍可從“棄妻令可嫁”上去著眼——若此三月內雙方不和諧,這婚姻仍可取消,而女子從“禮”上說尚未成為人家之婦,就有利於她另擇佳偶。當然,這必須是對處女貞操尚不重視——事實上直到唐代仍是不十分重視的——才行,因為此三月之內夫婦之間當然要發生性關係。
女子主動提出離婚,同樣可以實行。傳說中的姜太公就有這樣的遭遇,《說苑·尊賢》雲:“太公望,故老婦之出夫也。”不少現代人認為古代中國婦女沒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這是誤解。據近年學者的研究,在漢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離婚,而且能夠獲得輿論支援和法律認可。這些條件是[17]:
丈夫操行不良。
丈夫有惡疾。
丈夫家貧難以共同生活。
男女雙方家庭矛盾尖銳。
婦女們(5)
如按這些條件來看,朱買臣妻之求去,合於第三款條件;而《孔雀東南飛》故事中的劉蘭芝,也可以援第四款而要求離婚(如果她不那麼在乎焦仲卿的話)。
漢朝還有一件離婚事例值得注意,即漢武帝的生母、景帝王皇后的婚史,她是前文再嫁事例中提到的臧兒之長女,《史記·外戚世家》載其事雲:
臧兒長女嫁為金王孫婦,生一女矣,而臧兒卜筮之,曰(她與王仲所生)兩女皆當貴。因欲奇兩女,乃奪金氏。金氏怒,不肯予決,乃內之太子宮。太子幸愛之,生三女一男。
臧兒因卜筮之言,相信自己兩女皆當大貴,就讓已為金王孫之妻的長女離婚,轉而將她獻給太子。不久太子即皇帝位,即漢景帝。後來漢武帝即位,還親自到長陵小市去將自己那位同母異父姐姐從民間接回宮中相認。臧兒讓女兒離婚,出於勢利,固不可取;但此女後來貴為皇后、太后,卻並未因以前的婚史而蒙羞,武帝接異父姐姐回宮同享富貴,可見也不諱言此事。如果與當今徵婚啟事中“有婚史無孩”、“有短暫婚史”等套語背後的心態相比,漢朝人恐怕更坦蕩得多。
唐代在兩性關係方面更為開放,貞操觀念淡薄。諸如未婚少女私結情好、有夫之婦另覓情人、離婚改嫁等事,在正史和筆記小說、傳奇故事及詩文中留下大量事例[18]。而敦煌卷子中儲存下來的五件唐代離婚文書,具有特殊價值,尤能反映出當時人們對離婚的心態。其一為:
某李甲謹立放妻書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手書。(斯○三四三)
這看來是一場協議離婚,原因是雙方感情不和。特別是對“妻娘子”的一大段祝願之辭,頗顯寬容大度之態,特別強調了女子另結美好姻緣的前景。其二為:
……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得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 年 月 日 鄉百姓 甲放妻書一道。(斯六五三七)
立意及格式皆與前一份相仿。另有一份(亦在斯六五三七)則有對妻子的指責之辭。從這些文書看來,似乎也有某種熟套格式;但這種格式化離婚文書的流行,正可說明當時“協議離婚”是相當普遍的[19]。
前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