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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事情,中南局對追贓做了三項規定:(1)要先定案後追贓,絕不能盲目要錢而不問案情之真假大小。贓款可以證明貪汙,但有錢不一定就是贓證。(2)不準直接派人到貪汙分子家庭特別是勞動人民家屬那裡去逼贓。案情確實者,令本人自取;在遠地者,通知當地政府協助調查,並說服自送;家屬堅決不承認者,即應重新審查案情,不再追贓,待取得確切證據後,訴之於當地法院,實行法律判處。家屬成分系工農,承認得贓但無力償還者,可以減免,不許拆房子、拉耕牛、拿農具。(3)貪汙分子供稱贓款存投於商店而又無證件、“五反”中商人又堅不承認者,同樣應採取慎重懷疑態度,不應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後果。這樣做的結果,“老虎”數字要大降一批,對此不必害怕。該降的讓它降下來,這就是實事求是。死守原數,一個不準降低,堅持“逼、供、信”錯誤,對黨危害更大。
毛澤東充分肯定中南局的做法,當即批示“各中央局分局並轉省市區黨委仿照辦理”。隨後,毛澤東再次嚴厲強調:“必須將一切真正的貪汙犯,貪汙嫌疑分子和弄錯了的人按照中央歷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認真地如實地加以判處和審查清楚,不得放縱一個壞人,不得冤枉一個好人。對贓款凡能追出者必須一律堅決追出,惟不得累及無辜家屬,不得派人到農村追贓款(除個別確有大贓存在農村社會輿論認為應追者外),不得硬追那些本來追不出的部分。”
為了使各地能夠準確領會中央的意圖,正確把握政策界限,3月6日,毛澤東批准釋出《關於處理貪汙、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第一次對貪汙問題提出了統一的政策性標準。這一規定明確指出:“凡貪汙未滿100萬元者,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以貪汙分子看待”。“凡貪汙超過100萬元,未滿1000萬元之貪汙分子,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處分……如系年歲較輕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動坦白者,或系發覺後積極參加三反工作並業已立功自贖者,得免以貪汙分子論處,不予行政處分”。“凡貪汙超過1000萬元,未滿1億元之貪汙分子,可依其情節輕重、坦白認罪程度、退贓和檢舉立功等情況,分別給以適當的刑事處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處分”。“凡貪汙超過1億元之貪汙分子,一般均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汙款物,但自動坦白、真誠悔過,退出贓物,在反貪汙鬥爭中檢舉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處分,改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而計算貪汙違法時間,則“一般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1949年10月1日算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解放的地方,應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義部隊一律自該部隊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
一方面,對一般的貪汙分子,儘可能地從寬處理,甚至不劃為貪汙分子,把絕大多數人儘快解脫出來,以利於團結和教育更多的人;另一方面,對於重大貪汙分子,強調要依法嚴懲,絕不姑息,這是毛澤東在“三反”運動後期的一個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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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當我們回顧毛澤東果斷處理劉青山、張子善一案,斷然發動“三反”運動時,總會感慨萬千。它使人們清楚地看到:中國共產黨懲治*決不容情,中國共產黨人決不做李自成,決不會背離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不讓千千萬萬先烈的鮮血白流。當年在毛澤東直接領導下工作的薄一波深有感觸地說:“我覺得三反斗爭經驗中最可貴的一條,就是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對清除黨的肌體上發生的*現象,表現了高度的自覺性和巨大的決心與魄力,真正做到了從高階幹部抓起,敢於碰硬,從嚴治黨。”“後來,我們黨也多次下決心懲治黨記憶體在的*現象,但往往失之過寬,未能收到應有的效果。這就更加證明了,在清除*現象的鬥爭中,必須堅持這一條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