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協議書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中央已規定的撤職、降級、調職、記過這四項外,再加一項最輕的處分——警告。毛澤東解釋說,這樣,很多小貪汙分子(約佔全體貪汙人數的70%上下),只須給以警告就可以了,“使大多數小貪汙分子減輕對抗情緒,利於團結改造”。
不久,毛澤東在給陳毅的一份電報中又提出:“中央正考慮不單是50萬以下而且是100萬以下的所謂貪汙分子,一般不算作貪汙而算作佔小便宜或公私不分,以便解脫更多的人,便於教育”。同日,毛澤東告訴周恩來,百萬元以下的人大部予以解脫,發一指示。3月1日,李富春送給毛澤東一份報告,是關於起草處理貪汙分子和追贓的規定。毛澤東當即批示周恩來酌處,並說“還要寬一點,富春說得還太嚴了。”
按照毛澤東的指示,中節委起草了《中央關於三反中處理科學家、學者的問題的指示》,其中提出:“三反斗爭中對於這類有用的專門科學家和學者的處理,應該以思想改造為主,對於解放以前有貪汙行為者,均作為思想問題來解決。對於解放以後有貪汙行為者的處理的方法,必須事先經市委批准,以免造成偏向。”此稿送毛澤東審閱時,毛澤東在“必須事先經市委批准”後面又加上了一句:“有些人須經省委或中央局批准。”
處理人一定要審慎,必須克服和避免濫捕亂抓,這是“三反”運動後期毛澤東一再強調和堅持的。3月29日,毛澤東親筆批示向全國轉發上海市委在“三反”中嚴格執行各項紀律的經驗。上海市委的經驗主要是:(1)本市各機關團體,如欲逮捕“三反”中有關人犯,必須經市委批准,交市公安局與區委聯絡後依法執行。中央及華東各地在滬各單位,則須經華東局批准後,與市委接洽辦理;華東以外各大行政區所屬各單位,除經當地最高機關之批准外,並須來市委接洽辦理。(2)無論本市外埠任何機關團體,如因“三反”須傳訊本市有關人員,須經市委批准,再與區委聯絡後,由公安分局以傳票傳至公安分局訊問,對被傳之人,未經補辦扣留手續,不得扣留過夜。(3)關於“三反”中退贓、追贓問題,華東局已有指示,其中所示退贓、追贓方式是完全正確的。但上海目前正處在“五反”時期,不宜由各單位徑自進行追贓,無論本市外埠任何機關團體,凡須在本市追贓時,必須攜帶材料來市增產節約委員會聯絡與接洽,由其斟酌情形,分別先後,予以查明核實,再將結果復告有關單位,至於被追出之贓款、贓物,則該處統一交存人民銀行,對收贓、存贓等有關“三反”人員之調查訊問,亦應即日停止。(4)凡因“三反”追贓而須將私人資財加以凍結、扣押,或對私人產業加以查封、沒收時,一律必須經市增產節約委員會批准後,由軍管會軍法處或市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清查老虎真假,嚴禁逼供信”(12)
“三反”進入追贓、起贓階段後,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現為:無根據起贓,如在鞍山鋼鐵公司,有的單位沒有確鑿證據就去起贓,結果引起爭吵,被人家罵了出來。逼贓,迫使家屬承認。一些單位為了完成追贓指標,逼家屬變賣田產;蘇南一鐵路機關在追贓時,工作人員從貪汙分子家屬手上、耳朵上拿去金戒指和耳環,引起在場群眾的極大不滿。有的單位起贓時,事實上已沒有原物,而非要原物不可;有的單位沒有金子也非要起出金子;有的甚至將私營工廠機器上的馬達作為贓物拆下來,導致工廠停工停產。在北京市,有的單位接收的“贓物”有破鋼筆、舊手錶、甚至破爛衣物等,既無經濟價值,又造成了不良影響。還有的地方和單位把嫌疑人家中的馬、牛、羊、豬、雞等牲畜捉來,趕到市場上拍賣還贓款,等等。
上述這些現象,同樣引起了毛澤東的注意,他在批示轉發了上海市委在“三反”中嚴格執行紀律的經驗後,很快又批轉了武陟縣的經驗。武陟縣在“三反”運動進入追退贓物階段後,及時釋出了《關於追退贓物的幾項政策規定》,要求各單位在追贓退贓時,一定要注意掌握以下幾條原則:“現存贓款、贓物,立即交出;不便於立即交出者(如投資尚未結賬等),可先交證件;原物已消耗者可登記,開清單,確實揮霍掉者,本人申請,群眾評議,聽候領導處理。追贓中不準損傷他人(如親屬)財產,更不準封門,停業,不準逼供等。”毛澤東在武陟縣的報告上寫下批語:“此件很好,請各級黨委一律照辦。”
5月4日,中南局向中央報告,許昌專區向農民幹部出身的貪汙分子實行追贓時,直接派人到農村強迫家屬拆房賣地償還贓款,影響極壞,有損無益。為防止再發生這類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