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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授權領導人適時、適切地處分。其三,“中央民意機關”公職人員老成凋謝迅速,應授權領導人訂定選舉辦法,以增補選“中央民意代表”。
事實上,上述的第三點非但不是理由,更只能看成是維持動員戡亂體制的一個步驟或做法;至於第一和第二點,則暴露了一個在日後看來不可謂不驚人的內幕——那就是在“反攻時機快要到最後成熟階段”之際,有人做了“不能有效執行動員戡亂業務”的事,而現存“中央政府行政人事機構的編制與職權”又無法“機動調整”、“適切處分”,而不得不由“老頭子”出面再加整頓,以貫徹統帥權之行使。
從“國家安全會議”的成立時機,以及其直接掌控“國家安全域性”、“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調查局”以及各級警政單位等龐大的情治系統和資源看來,內幕似乎是確然存在著的。
一旦從這樣一個必欲見其可疑的角度設想,則凡事無有不可疑者,就連我剛才提到的那一次戶口普查都顯得別有作用了——我們為什麼不可以將彼一行動看做是某種大規模的清查和搜捕作業,而其目的正在於尋覓甚至緝拿一些曾經阻撓或破壞了“動員戡亂業務”的人呢?——那個到我家來普查了半天的跛子不是口口聲聲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