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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作用,與企圖自殺者的尋求支援和孤立傾向有關。倘若企圖自殺者決議自殺,根本不尋求某種幫助,或其人格中孤立傾向明顯而難以尋求社會支援,則強有力的社會支援也難以發揮作用。但是,自殺者一旦考慮到自殺,自我儲存和自我破壞這兩種力量之間就開展鬥爭,由此產生出向外界的幫助,Farbarow和Shneidman(1961)把這種求助總稱為“求助的呼喚”。這包括談論自殺,溫和的暗示,威脅和預言。國外的調查發現,大約80%的自殺者事先宣佈過他的意圖。當求助的呼喚被忽視時,則往往以行動來進行非語言表達。因此,有效的社會支援決不能忽視這種潛在自殺的求助。相反,它要求社會主動支援。現在,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這樣的社會支援機構,並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四章<;一>;
四、環境因素與自殺
影響自殺的因素很多,其中環境因素對自殺的影響較大。環境是圍繞在人們周圍的客觀世界。艾克斯鈉(Exner)認為,環境是一個關係概念,人不與他人、團體、動物和植物發生關係,就無環境可言。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兩者都與自殺行為有關,比較而言,社會環境是主要的。
〈一〉社會環境與自殺
這裡的社會環境特指部分社會環境,包括家庭、學校、鄰里、勞動和工作場所、娛樂場所以及直接或間接對某一個體發生影響的全部社會關係,其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