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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寫道:“我的一切都是屬於他的,失去了他對我的愛,我就失去了一切。”不久,戀人考取研究生,她由於害怕對方地位變了會拋棄自己,日益產生悲觀厭世情緒,在最後一篇日記中寫道:“愛情,深淵,深淵,仇恨!我恨人生,恨社會,恨周圍的一切。我死就要死在江邊的小湖裡。”後來,當物件提出要推遲婚期時,她就投江自盡了。
失戀型自殺的另一種表現是在戀愛中失身後被對方拋棄而自盡,自殺者深受封建的貞操觀念的影響,認為女子失身就是失節,非要以死殉節不可,但同時在戀愛中又草率從事,輕易以身許人,一旦被對方拋棄,就認為無顏見人,一切都完了。這類自殺的動機是多方面的,絕望之餘,還包含有呼助、抗爭、控訴的意思。
⑶離婚造成的自殺
對於不幸的婚姻來說,離婚是一種解脫。但無論如何,離婚都會在當事人的心靈上留下陰影。這同失戀造成的後果大同小異,唯一的區別在於失戀者無需解除那一紙契約。離婚造成自殺,無論男女都有發生,而在女性,尤其是農村女性中更為突出。由於社會對離婚的偏見,往往使離婚者產生一種罪惡感,一旦厄運降臨到自己頭上,那就不惜以生命作為代價,以喝“敵敵畏”為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離婚造成自殺的根本原因,是封建思想的遺害。封建社會“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觀念在一些地區還有相當大的影響,不少婦女仍將“從一而終”視為金科玉律,一旦婚姻破裂,自身心理的不平衡和外界的歧視可使他們陷入難以自拔的境地之中,結果把死當作自我解脫的唯一方法。
⑷不檢點的性關係也是造成一部分人輕生的誘因
不檢點的性關係包括未婚先孕、非婚同居、第三者插足(即所謂的“婚外戀”)。在性問題上的輕率和放縱往往是造成婚外戀矛盾的主要原因,由此自殺輕生的為數甚多。
未婚先孕可能帶來很多問題,當事者多是在熱戀中貪圖一時之快,或輕率地將委身當作定婚,一旦一方另有所愛,便無法接受殘酷的現實,只有一死了之。例如女青年××與本鄉男青年戀愛三年,多次發生性關係並懷孕,後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多次懇求無效,絕望之餘,服用大量“敵百蟲”,走到法院辦公室倒地死亡,這類自殺的動機是呼助和控訴性的,自殺者以死說明真象,企圖給對方造成痛苦,並求得社會的同情。未婚先孕也可能招致巨大的社會壓力,青年隨著性的成熟,變得感情容易衝動,缺乏剋制力,有的做出錯事後受到極大的社會壓力,追悔莫及,以至自殺,例如:某女,23歲,初小文化,未婚;某男,22歲,高小文化,未婚。兩人在自由戀愛中發生性關係懷孕,因輿論譴責,雙雙服毒自殺。
非婚同居是指一方或雙方都是已婚之人,卻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這樣做不僅有悖於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而且為婚姻法所不容。由此造成的自殺事件有兩種形式,一是非婚同居的雙方受到強大的社會壓力,以死殉情。例如1987年8月,重慶市中區一對非婚同居的男女,為追求所謂“忠貞”的愛情,但又為社會道德規範所不允,乃用煤油引身*。二是非婚同居的行為破壞原來家庭的和睦,造成家人自殺。例如黃××因妻子與他人私奔,經勸解仍不願回家重修舊好,黃××絕望之餘先將8歲女兒殺死,自己也自縊身亡。
第三者插足是當前社會中一個常見而又敏感的現象,並有不少人為這種現象辯護。作者在此無意評說這種現象的是與非,婚外戀的出現有其複雜的社會及家庭原因。但就自殺行為來看,確有不少自殺事件系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所致。這類自殺的受害者多是被奪去妻(夫)的所謂“第二者”,由於控訴動機而自殺。第三者插足似乎具有“崇高”的目的,他(她)可以不要名譽、地位,可以拋棄一切去追求理想的愛人,卻想不到或不願意想自己的行為會給別人的家庭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第三者”的痛苦之上,第二者往往帶著“奪妻(夫)之恨”含冤自殺。另外,第三者也有可能因對方提出終止關係而自殺。由於第三者的行為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旦對方回心轉意或者是出於欺騙,第三者可能會因此心恢意冷,甚至絕望自殺。
應當注意的是,不少自殺事件的誘因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婚戀家庭糾紛引起的自殺,有許多也是由於各種矛盾的積累,使自殺者沒有勇氣面對冷酷的現實,而採取極端方式來“逃避不可忍受的環境”。這樣一些矛盾可能是不相關聯的,但給自殺者造成的挫折感卻具有連續性;矛盾的一次次發生和激化,使挫折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