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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國家機密”嗎?
薛局長石民:當年這種做法也許是失當,且報紙已經披露了,但我可以說從現在開始,沒有發生過一樁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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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說是真的,那大概就是真的。”
李委員敖:現在你承認這份檔案是真的,對不對?拿在###的手裡,是真的還是假的?
薛局長石民:大師說是真的,那大概就是真的。
李委員敖:謝謝你對我的讚美!你們所沒有的檔案,《壹週刊》、海外媒體不能公佈的檔案,卻在我手裡,請你相信它是真的。你們手裡握有這麼多的錢卻只有4個人知道,不但被秘密運作掉了,連人也跑掉了,你知道劉冠軍臨走前在搞地下錢莊嗎?你們是專搞“國家”機密的,居然不知道這回事,情報工作實在做得太爛了!所以從現在開始,你們要好好與我們這些有情報資料的“立法委員”配合,交換情報,好不好?不要這樣防著我們,你們今天提出這樣的爛報告,居然還要我們具結,實在太可惡了!
薛局長石民:為了“國家”安全,希望大師您手上的資料不要隨便發表。
李委員敖:我不敢!免得被你們咬一口,說是洩漏“國家”機密,但這是海外有人送給我的,我沒有理由不要啊!而且我到現在也沒有公佈。不過也不需本席公佈,請你看下一期的《亞洲週刊》,他們會刊載,你們應該要調查的是:是誰洩漏給海外的?你們自己內部的貪汙、腐敗、黑暗、A錢、搞地下錢莊、利益輸送給李登輝、幫著蔡英文逃稅等都不追查,教我們怎麼相信你們?本席希望今天是我們雙方的好的開始,一起合作,交換情報,接受監督。謝謝!
薛局長石民:謝謝!
“國安局”禮遇“強姦犯”李登輝
14天后,3月28日,我再次質詢,記錄如下:
主席:請李委員敖質詢。
李委員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坐在這裡愈坐愈冷,這個房間好像停屍間一樣,為什麼有這個感覺,真的,搞不好什麼時候來個炸彈、導彈,我們就同歸於盡。
首先,我要向主席抗議,為什麼請局長來?請他來,等於給他一個現場羞辱我們的機會,他處處保密、防諜,處處都是機密,什麼都吐不出來。局長,我一點都沒有羞辱你的意思,我今天看到你,像看到個大泥鰍,怎麼抓都抓不到,滑滑的,你懂我的意思。看到你像看到唐朝的門神尉遲恭,他有個本領,就是可以空手騎在馬上,用槍怎麼扎他都扎不到,你有這個唐朝將軍的本領,怎麼樣問你,你都能夠躲開。所以今天我不問你細節,我們要重新規範一些法律,要“立法院”重新定義,什麼是機密、什麼是藐視“國會”、什麼是質詢答覆的規則,定義定好以後,再請你來,這樣我們不會覺得讓你佔便宜,所以你不要見怪。
為了不使你虛問虛答,給你一次機會實問實答。上次我問你,關於李登輝的“臺綜院”,拿了我們790萬美金的事情,790萬美金按1∶40摺合新臺幣,等於億,外加利息,當時你已經同意處理。我念當時我們的對話,李敖問,有沒有進行,如何要,這也是機密嗎?薛局長石民答,這不是機密,我們在要,依法律程式進行。我必須請問局長,據我所掌握的情報,到今天為止,你們的律師都沒有出來,太慢了。
主席:請“國安局”薛局長答覆。
薛局長石民:主席、各位委員。跟大師報告,您上次問過我之後,我們又再次跟“臺綜院”談,的確,這個進度是很難推的。
李委員敖:對不起,局長,我打斷你的話。一個女的被一個男的強姦,現在不是要問這個強姦犯,你有什麼意見,你要怎麼處理。你問“臺綜院”幹什麼,他是A你們安全域性790萬美金的人,你現在去要回來。告訴你怎麼要,我都替你做好了。
刑事部分,從《貪汙治罪條例》告李登輝: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佔公有財物罪;第二款,藉勢強佔財物罪;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圖利罪,你們“國安局”的790萬美金,不是做研究報告,是幫“臺綜院”、幫李登輝買了房地產,這是李登輝典型的貪汙。所以請你依刑事去告,如果你們不告,3天以內,我請律師寫好狀子送給你們,請你們遞狀子。
另外,民事部分,你們要申請假扣押“臺綜院”,我剛算過,它一共侵佔了億元,利息不算,假扣押需要億元,請問你們局裡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