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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保護才是違反社會主義制度 · 李谷一:對那些“李谷二”怎麼辦?
“今天是中國知識界的盛大節日!”——各界知名人士聚集在人民大會堂,抒發自己對著作權法出臺的欣喜之情,反映自己的心聲。
這是一個揚眉吐氣的日子。
喬 羽: 這部法結束了在著作權問題上一個無法可依的時代,開始了一個有法可依的時代。作為中國歌劇舞劇院的院長,我今後要按這個法辦事,比如說.劇團要付給作者合法的報酬。(扭頭問坐在一側的李谷一)李谷一,你是輕音樂團的團長,你那個團唱了我多少歌?營業性演出多少次?你得付錢給我。
李谷一: 從明年6月1日起給。
喬 羽: 我知道你們團窮,沒錢給我。但我們團組織營業性演出,都付酬給作者,儘管我們也沒有錢。向上要錢也得給。
李 準: 我代表作家協會四千多名會員,感謝這部法的制訂者們!我自己寫作了四十年,第一次看到著作權法,感慨很多。從前,有人老覺得作家拿得多,其實不是那麼回事。我寫《李雙雙》得到兩千多元稿費,全交了黨費。《牧馬人》得了一千三百元稿費,《高山下的花環》得一千五百元稿費,分給我的是七百五十元。而這些電影都是兩三億人次看,它的價值是無法估算的。作者才拿多大一點兒?希望管這個事的領導要愛護作家,保護智力創作。我記得,1957年周總理在主持一個會議時,還關心我們每個作家的家庭收入、稿費多少、版稅多少。
劉森民: 我們中唱公司和其它音像單位目前實行的是低稿酬。過去,我自己創作的一些歌曲,全國幾十種刊物刊載,但只是第一次刊載時得到過稿酬。
孟偉哉: 我的作品被人改編為若干個,沒有誰付過報酬,我也一再說不要了。1991年6月1日以後的,那就得再說。
李 瑛: 有的劇作家寫的戲,演員說:我給你演就是好的,怎麼還要錢呢?歌曲作者聽到的也是這樣的話:唱你的歌,你就應該很滿足了,怎麼還要給你錢?這真是一點起碼的常識都不知道,法制觀念談漠。所以,這部法是大家渴望已久的。
劉森民: 我們中唱願意在付酬辦法上實行國際通用的原則。過去那些年等於是‘一平二調’,平調了作詞、作曲家的勞動。公司平調後並未把錢裝進自己兜裡,上交了財政部。現在有了著作權法,我們的付酬辦法應當跟上。
李 準: 有種說法是,著作權法實行後開支不得了。我覺得,在這一問題上不能算小帳,要有政治家的氣度。
厲以寧: 我是研究經濟的,來算算這個帳。從經濟上講,國家是不是就吃虧了?不能這樣片面地考慮。應分三個層次來談:一、這個利益是知識分子應該得到的。既然是應該得到的,就談不上佔了誰的便宜、侵犯了誰的利益。二、即使從經濟問題本身看,也有個短期和長期的關係問題。短期看,國家要多付一點錢;長遠看,廣大知識分子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了,就能提供更多高質量的作品,這符合國家的長遠利益。三、對國家整個的經濟開放、文化交流有好處。不能給人造成一種印象:中國不注重著作權。所以,單純從經濟上考慮是不夠的。
吳階平: 透過這個法,非常高興,但人們又感到太晚了。沒有著作權保護,違反社會主義制度,使得分配不公的問題自由發展。人們頭腦中沒有法的觀念。醫學界不懂得如何簽訂合同依法辦事。作者之間常常是靠“君子協定”辦事。
李 瑛: 知識、知識分子要得到整個社會乃至全人類的尊重,這一點,我覺得在我們國家沒有得到落實。有了這樣一部法就保證知識的價值的實現,有利於充分體現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造成尊重知識、尊重創作的社會環境。
孟偉哉: 過去是吃大鍋飯,作品出來,是國家的,是黨的。對筆墨官司,法院有時也感到很頭痛。(扭頭朝一側的吳作人)象吳老的畫,被人造了假,賣了。
吳作人: 前不久有一位臺胞在琉璃廠花四萬元買了署我名的一張假畫。甚至在一些國際上有名望的拍賣行,它們刊印的拍賣圖錄中,也刊登了我的畫,差不多百分之八十是假的。著作權法明文禁止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對保護美術家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知識界的盛大節日(2)
尹瘦石: 中國有造假畫的傳統,明代就有造假畫的。北京有那麼一批人專門造假畫。
李谷一: 這部法的第52條講到臨摹問題,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