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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就是錯誤的。
作為被告的原歌劇團副團長梅少山,也許不曾料到事隔三十年自己會被推上法庭被告席。他回憶當時的情況說:“我是受當時的省文化局的指派參與該劇創作的,並非利用了副團長的職權。我參與提煉了該劇的主題,並對部分臺詞、歌詞作了修改和增刪,如韓英在牢房中唱的‘生我是娘,教我是黨’、‘砍頭只當風吹帽’等歌詞。此外,還統一了劇本。”
至於劇本的署名,梅少山答辯說:“署上我的名字作為執筆人之一是理所當然的。至於為什麼將我的名字署在前面,為什麼沒有署上朱本和的名字,當時並不由我一人決定。”
這是實話。在當時那種年代,一部作品的署名不是一個人能說了算的,作品的作者往往被某種有形的或無形的力量剝奪了署名權。堂而皇之的署名者也許不是真正的作者,而真正的作者卻默默無名。一些已署上作者姓名的作品,由於某種政治上的原因,重新印刷時將作者的姓名一筆抹殺。在那樣一種政治氛圍中,朱本和的名字被劃掉,是不奇怪的。
這場法庭辯論又插入一個強大的“第三者”——湖北省歌劇團。它不否認朱本和參加了該劇的創作,也承認劇本上不署朱本和的名字是歷史的誤會,但它認為,《洪湖赤衛隊》歌劇的著作權應歸劇團集體所有。
它的主要理由是:該劇的創作人員都是本劇團的正式職工,創作活動是受劇團的指派;創作經費由劇團承擔;劇本經過了全團集體討論修改。這些陳述也有道理。
但是,根據這些理由,就以“集體創作”的名義取代直接從事創作的作者的署名,仍然讓人不能接受。這種“集體創作”,人們在“文化大革命”中看到的多了,一部戲劇是“集體創作”,一部電影是“集體創作”,一部小說也是“集體創作”。以此類推,理論文章署名“理論組”,科研論文署名“課題組”,新聞通訊署名沒有具體姓名的“本報記者”…… 作品的直接創作者呢?不見了,被省略了。 txt小說上傳分享
正名:精神權利(2)
朱本和就是這樣被省略的。當時他也許覺得這種省略有助於克服個人主義,但現在他已經意識到這種省略是對作者權利的侵犯。
歷史就把這樣一樁複雜的舊案推到了三十年後的法庭上。看你如何了結它。
一審判決:歌劇《洪湖赤衛隊》文學劇本的著作權屬湖北省歌劇團集體所有。
朱本和敗訴了。
法庭說他的訴訟“依據不足”。
他確實“依據不足”。但是,三十年過去了,他現在上哪裡翻找那些素材筆記和原稿呢?
我們沒有理由埋怨他為什麼不在當時就走向法庭。那時候沒有哪一個法庭接這樣的訴狀。即使有法庭受理,他可能自己都不敢告呢!那不是追名逐利,資產階級思想作崇?
現在他已白髮蒼蒼。他終於敢在這個時候在法庭上高呼:那劇本是我先搞的!
即使打不贏這場官司,他也要喊出這句淤積在心頭多少年的話,讓人們知道有一個名叫朱本和的人為這個劇本進行過創作。
朱本和又提起了上訴。
法庭終於作出了公正的判決:朱本和與其他幾位從事《洪湖赤衛隊》劇本創作的人員一道,對該劇文學劇本享有執筆人的署名權。
這場官司持續了四年。
人們從這樁曠日持久的官司中所看到的絕不僅僅是一個作者的個人悲歡,而是聯想到整整一代知識分子的命運。他們作為作者的署名權被輕而易舉地剝奪,他們的精神權利的其它方面如發表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權等也不同程度遭到踐踏。儘管在三十年後他們的名字重見天日,人們從眼前的喜劇中更多的是回想起一幕幕歷史的悲劇。
這種悲劇集中地發生在所謂民歌中。
《在那遙遠的地方》是誰的創作?署名“青海民歌”。《半個月亮爬上來》 是誰的創作?署名是“新疆民歌”。《可愛的一朵玫瑰花》是誰的創作?署名是“新疆民歌”。《馬車伕之歌》、《阿拉木汗》、《瑪依拉》、《青春舞曲》、《銀色的月光》……是誰的創作?“新疆民歌”!
這些歌曲幾十年甚至半個世紀傳唱不衰,人們卻幾乎至今都不知道它們是誰的創作。
它們的作者:王洛賓。
然而,廣大群眾甚至整個音樂界有多少人知道王洛賓呢?
這是多麼不公正啊!
幾十年裡,我們已經十分習慣於將那些具有濃郁地方民族特色的歌曲稱之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