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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清末的進步知識分子曾經為我們留下過一筆寶貴的版權保護遺產。更令人驚異的是,《大清著作權律》中放射的版權保護思想火花,與當代人黯然的版權保護意識相比,竟顯得輝煌燦爛。
我們實際上是要補習一門荒疏的歷史課程,要撿回被自己遺棄的人類文明。
然而,當我們翻開這門課程並且要揀回這項文明的時候,卻不得不面對一個巨大的困惑:它的內容與我們多少年來所接受的和灌輸於人的被奉為繼續革命理論的信條格格不入!我們一再批判知識私有,而版權所強調的正是智力成果的個人所有;我們一再批判所謂的資產階級法權,而版權正是所謂資產階級法權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賦予作者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權這些精神權利,把這些權利作為不可侵犯的人身權加以強調;而且賦予作者獲得經濟報酬的經濟權利,把它作為不可剝奪的個人財產權加以強調;我們曾一再批判名利思想,而版權在客觀上所激發出來的正是個人的名利思想,並且要倡導這種名利思想。這就把我們推入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
被粉碎的,要使之復原。
被遺棄的,要重新揀回。
這難道不使我們產生困惑嗎?然而,我們必須尊重歷史,必須正視現實,為版權正名,為個人權利正名,包括為被版權激發出來的名利思想正名,並建立法律制度來對其保護。
一位版權專家這樣說:“這本來是歷史賦予資產階級的神聖使命。然而,不爭氣的中國資產階級沒有為無產階級準備好他們應當準備的東西。版權制度的建立只好由我們無產階級白手起家。這就為我們出了一道難題:必須接受我們不情願接受但卻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東西。”
1979年4月,一份關於起草版權法並逐步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報告,由國家出版局呈遞給國務院副總理耿飆,並由耿飆轉送到當時的中共中央秘書長兼宣傳部長鬍耀邦的案頭。
儘管胡耀邦當時對版權及國際版權公約沒有深入的瞭解,但他以撥亂反正的極大勇氣,毫不猶豫地在那份報告上寫下一行批覆:“同意報告。請你們趕快動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
正名:精神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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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看歌劇和電影《洪湖赤衛隊》看了三十年。我們是懷著愉悅的心情觀賞的。
朱本和可沒有這種愉悅。
他憋了三十年的氣。
《洪湖赤衛隊》 的劇本上、電影字幕上,一會兒署名“湖北省歌劇團集體創作”,一會兒又署著梅少山等四名作者的名字。人們都知道有這麼一臺譽滿中國的好戲,有那麼一個響噹噹的劇團,有那麼四名出手不凡的編劇,可有誰知道他這個默默無名的朱本和呢?
但沒有他朱本和,能有這臺好戲嗎?
三十年後,朱本和大膽地走上了法庭。他透過法庭向世人揭開了一頁歷史:“我是《洪湖赤衛隊》 劇本的初稿作者、主要作者!”
他在訴狀中寫道:“ 1951 年我把在老蘇區洪湖收集的革命鬥爭材料進行了整理,於1956年寫成劇本《洪湖赤衛軍》。同年秋,我調到省歌劇團從事專業創作,並再次到洪湖體驗生活。1956年冬,我寫成了九場歌劇《洪湖赤衛軍》劇本初稿。1957年4月,湖北省歌劇團領導決定由我、張敬安、潘春階在初稿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創作討論時,劇名仍定為《洪湖赤衛軍》。人物彭霸天、馮團長、張副官、黑牯、老麼等得到了肯定,又修改了一些角色名字,如黨支部書記石瑾改為韓英,叛徒王大發改為王金標。修改稿於1957年7月完成。”
但在1958 年至1959 年春,朱本和被下放到農場勞動。這期間,劇團組織其他同志對《洪湖赤衛軍》再次修改,並將劇名改為《洪湖赤衛隊》。據朱本和說,“前後兩個劇本的情節、人物、場次、唱段等都基本相同。”
如果朱本和在訴狀中列舉的這些情況完全屬實,他關於自己是劇本作者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劇本在公演時不署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