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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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是不能分享的,這就反過來證明審美愉快是必須分享的。
那麼,只有幾個人表示贊同,行不行呢?也不行。因為這也是靠不住的。你說吧,多少人贊同算數?十個?少點行不?七個行不行?行?五個呢?也行?三個呢?兩個呢(同學竊笑)?不能再減了是吧?再減,就剩一個了(大笑)。所以,我們必須在理論上邏輯上先認定一切人都可能贊同的,然後再砍價,實際上只有幾個人贊同,甚至只有自己一個人覺得美。但在內心深處,在潛意識裡,則是認定大家都會覺得美,都應該覺得美。也就是說,說一個物件美不美,就像說一件事情真不真一樣,是要求公認其普遍有效性的。
因此,有必要為審美建立一個“主觀性原理”。它不是透過概念,而是透過情感,但又像概念一樣普遍有效地規定著什麼使人愉快或者不愉快。
康德認為,這就是“共通感”。
共通感是審美的“先驗假設前提”。這話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第一,它是先於經驗的,是在審美之前就已經設定的,不是審美的結果。審美的結果是靠不住的。它可能是大家都覺得美,也很可能是有的人覺得美,有的人覺得不美。第二,它是一種假設,假設大家都會贊同你的感受,而並不是因為多次見到別人和你意見相同。這個“多次”也是靠不住的。只要有一次不同,不就泡湯了?所以它不是經驗證明,而是先驗假設。第三,它是審美的前提。就是說,在你審美之前,必須假設別人都會贊同你的感受。當然不是說我們每次審美之前都要這麼假設一下。這個用不著,因為它已經先驗地潛在地被設定在你的心理結構之中了。你一進入審美狀態,它自然就會起作用。比方說,當我們說一個物件很美時,當我們向別人描述一個物件如何如何美的時候,我們是希望他們表示贊同呢,還是希望他們表示反對?當然是贊同,對不對?因為他們如果不贊同,我們就會失望、沮喪,甚至憤怒,說他們太沒有水平,太沒有鑑賞力,素質修養太差,對不對?甚至,我們在內心深處是早已認定他們會贊同的,否則我們就根本不會去講。而且,就算我們這次碰了釘子,下回我們還會對別人講某個物件如何如何美,我們還是會假設別人同感此美。為什麼呢?就因為“一切人對於一個判斷的贊同的必然性”是審美的前提。
那麼,這樣假設,有沒有根據呢?有。這就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即人性中共通的東西,所以才叫“共通感”。為什麼叫“共通感”而不叫“共通性”呢?因為它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是情感的而不是邏輯的。康德說:“比起健全知性來,鑑賞更有權利被稱之為共通感;比起理智的判斷力來,審美判斷力更能具有共同的感覺之名稱。”
但是,儘管我們可以要求、期待、希望和假設別人和我們有相同的美感,卻不能規定和強迫別人同感此美。強迫別人審美,就像代替別人吃飯一樣,是可笑的。啊,你不覺得愉快?那我愉快給你看,我替你愉快愉快(笑)?所以,康德告訴我們,共通感,或者說,一切人對於一個判斷的贊同的必然性,“只意味著彼此一致的可能性”。
但是,這種可能性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是審美的前提。有了它,美才是可以共享的,而且是必須共享的;美感才是可以傳達的,而且是必須傳達的;藝術才是可以欣賞的,而且是必須欣賞的。你想吧,如果人與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彼此一致的可能性”,那麼,我感到美的,你就不會感到美;我向你傳達我的美感,你就不會共鳴;而我創作的藝術品,你也就肯定不會欣賞了。一件藝術品如果沒有任何人欣賞,它就不是藝術品。顯然,如果不存在人與人之間“彼此一致的可能性”,藝術和審美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康德說,儘管共通感只是一種假設,但它卻能賦予審美判斷一個權利,即其內部含有一個“應該”。也就是說,所謂共通感,不是說每個人都“將要”同意我們的判斷,而是“應該”對它同意。哈,難怪藝術家脾氣那麼大了,難怪他們在聽到不同意見時會暴跳如雷、惱羞成怒、嗤之以鼻了。因為藝術家比一般人會更強烈地感受體驗到那“應該”。在他們看來,如此“應該”的東西你居然沒有,實在太不應該。因此,你被罵作不懂藝術,沒有審美能力,遭到藝術家或者女朋友的訓斥,也就“活該”(大笑)。
這就是共通感了。它雖然是一個“主觀性原理”,是一個“先驗假設前提”,卻規定著我們的審美活動。這就是:當我們把一個事物稱作美的時候,我們不僅僅是為自己這樣判斷著,也是為每個人這樣判斷著。我們這樣判斷,不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