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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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舒服。所以它們的結論,是由判斷前的目的來決定的,是“由目的而生判斷”。當然,這話康德沒說,是我說的(笑),是我學著康德的口氣說的,但大概是這麼個意思吧!
審美判斷卻沒有這個目的。審美判斷有什麼判斷前的目的呢?沒有。康德說,花,自由的素描,沒有任何意圖相互纏繞在一起的紋飾,它們並不意味著什麼,也不依據一定的概念,但卻令人愉快滿意。審美,是無目的的。如果硬要說它有什麼目的,我們也只能說它的目的就是審美。或者說,審美是以自身為目的的。以自身為目的,也就等於沒有目的。而且,就算有目的,我們也感覺不到。比如(用康德的例子)一朵鬱金香花,它是那樣地美,我們覺得它一定會有某種合目的性。但是,如果要把這個合目的性說出來,我們又不能聯絡到任何具體目的,說不出是個什麼。所以,與其說它有目的,不如說它無目的。
但是,審美判斷雖然無目的,卻又無不合目的。如果不合目的,我們就不知道為什麼會感到愉快。沒道理麼!於是,我們也就只好認定它其實是有目的的。但是我們得先講清楚了。第一,它生愉快,因此是一種“主觀合目的性”;第二,它非概念,因此是一個“涉及形式的規定”;第三,它無利害,因此是一種“單純形式”;第四,它具有普遍性,因此不是某個具體的客觀目的,也不以某個具體的客觀目的的形式出現。康德把它叫做“沒有具體目的的一般目的”,也叫“形式的合目的性”,也叫“無目的的合目的形式”。
唉呀,很繞口是吧?沒辦法啦,康德就是這麼說的,大家回去慢慢琢磨吧!老實說,我已經說得很好懂了,讀康德的書,你更頭大(笑)。
康德說的這個東西,啊,這個“沒有具體目的的一般目的”,這個“形式的合目的性”,這個“無目的的合目的形式”,是很重要的。它告訴我們,審美並不要求主體在物件那裡覺察到什麼目的,只要能夠喚起愉快的情感,符合情感愉快的目的,就行了。所以,康德把藝術叫做“第二自然”。就是說,藝術雖然是人創造的,卻又不能讓人看出是人造的。它的目的,不能直接表露出來,而應該像自然一樣,具有一種“無目的的合目的形式”,這樣才能引起審美愉快。我想,這大約也就是我們中國人說的“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飾”吧!
藝術創造是這樣,審美欣賞也是這樣,應該“無心於萬物”。說到這裡,我忽然想起來,宗白華先生把自己的文集叫做《美學散步》,其實是很有深意的。審美就是一種散步。它要的是自由、自然、自如、隨意,走到哪算哪。而且,不管走到哪,都能感到美。因為它本來就沒有什麼目的,只是由於我們感到了愉快,才認為它好像有目的。
三 審美的原則(2)
所以,審美不但是“由判斷而生愉快”,而且是“由判斷而生目的”。它原本沒有什麼具體的目的,也不希圖從中得到什麼實際上的好處,甚至當初未必想到要進行什麼審美活動,然而美卻在不經意間來到自己的面前,使我們愉快,讓我們驚喜。因為它無意中和我們心理深層的那個“無目的的合目的形式”相符合。因此,如果說它有什麼目的的話,那也不是“判斷前”的,而是“判斷後”的。這就叫“無目的的合目的性”。
美無利害而生愉快,非概念而又有普遍性,無目的卻又無不合目的,這都說明在審美判斷中有一種必然性。如果沒有這個必然性,我們就講不通它為什麼會是這樣。不過,這種必然性,既不是理論的(像邏輯判斷那樣),也不是實踐的(像道德判斷那樣),當然更不是沒有必然性(像感官判斷那樣),而只是心理上的一種“正規化”。那它是什麼呢?康德說,它就是“一切人對於一個判斷的贊同的必然性”。
前面我們講了,美和美感具有普遍性。當你感到美的時候,你也是相信、認為、要求我同感此美的。但是這可能嗎?不大可能。同一個物件,有的人覺得美,有的人覺得不美;甚至你今天覺得美,明天就可能覺得不美。這是誰都知道的常識,怎麼可能一切人對於同一個判斷都表示贊同?不可能嘛!但是,我又要說“但是”了(笑),但是,如果我們不這樣去想,不這樣去假設,也就不能審美了。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個人感到某個物件美,這個美是沒有意義的。不但沒有意義,就連是不是美,也大成問題。因為你無法證明它是美,也無法跟別人共享和分享此美感。那麼,不向別人證明它是美,也不跟別人共享和分享此美感,行不行呢?不行。因為那樣一來,美感就變成其他快感,比方說變成吃東西的快感了。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