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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農業互濟合作社?”皇帝對此大感興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經推行過,然而未及普遍。是以一村一鄉一里為單位,由農民自願加入,互相幫助生產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戶加入合作社,則此二十戶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後,凡於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業,如修路、挖渠等等,皆當一起去做,如此則平時一家一戶難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戶人家一齊得利。又各家各戶,有人有牛,有人無牛,則有牛者助無牛者耕田,無牛者則以相應勞力補償有牛者,如此則不誤農時。又,凡貧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錢之濟,則合作社其他社員一齊出資幫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轉,再還清這筆錢。”
“此真良法也!”趙頊嘆道,“然恐愚夫愚婦不能行。”
“鄉有鄉老,族有族長,可為頭領。此事共濟鄉里,若有循吏為導,則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這件事實行起來不是如想像中的那麼容易,但是他和李丁文推演許久,認為只要不讓地方官吏參預進去太多,則縱使無利,也不至於有害。而這件事地方官吏能從中謀利的機會實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將此事寫成札子呈上,朕當下中書議行此二法。”趙頊真是難得的振奮,這個石越,的確不是凡品。
《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寧三年冬十月,同進士及第、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言青苗法利弊與改良之議,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條例及請行農夫互濟合作社札子》,上讀之嘉嘆良久,謂之“天下奇材”。下中書,有詔宰相、樞密院、三司使、翰林學士、御史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