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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達到的,對局者在實際能力上存在不對稱,雙方互相背叛時,可能不是各得1分,而是強者得5分,弱者得0分。上述兩個案例中的狐狸與南宋,就是因為其弱小而忍氣吞聲。
我們可以這樣設想,假如南宋與蒙古同樣強大,蒙古還敢撕毀盟約嗎?或者即使南宋的軍事力量的確比蒙古弱小許多,但一旦蒙古背棄盟約,會有一個強有力的“第三方”出來為南宋主持正義,而這個第三方的力量強大到足以讓蒙古畏懼,那麼蒙古還會背棄盟約嗎?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合作中,簽訂協議並不困難,困難的是協議對博弈各方是否具有很強的約束力。任何協議簽訂之後,博弈參與者都有背盟的動機,因為至少在背盟的這一輪博弈中,他可以得到更大的收益。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英國政治學家、哲學家霍布斯對合作協議的觀點是:“不帶劍的契約不過是一紙空文。它毫無力量去保障一個人的安全。”如果要通俗地將這句話加以表述,則可以說為“沒有懲罰機制的合同不過是一張廢紙,沒有任何意義。”
現實生活中,每一個合作通常都會包含某種懲罰背盟者的機制。比如在商業合同中,一般都會有違約責任條款,如果一方違約,則會被判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還要賠償對方損失。如果違約方拒不賠償,則會有強有力的第三方——法院來強制執行。再比如現在有的情侶在結婚前,約定婚後對